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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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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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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淺談契約變更與設計變更

  英 技師

近期常聞因給付工程款而起糾紛事件,多係契約變更或設計變更引發,尤其較大型的工程、工期較長者更是經常發生的,此處談論契約變更與設計變更注意事項。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參、契約變更,第202124項如下。

參、契約變更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20項: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21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契約變更)

24項: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經常被忽略的是第24項,大家以為有了會議記錄,或經監造單位函送業主,就可以了。然而即便是業主在會議中或批示中說”可”,都不算完成了第24項的契約變更事項要知道業主到工程結算時,任何人(長官)都不會、也不能出來負責說有這回事的,所以契約變更一定要按照第24項的程序,經機關及廠商雙方簽名或蓋章來辦理。再就是第20項內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份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可以多加利用此方式得到補償,但需注意手續及必備要件。

在契約執行中,設計變更(工程變更)是常有的事,當設計有變動時,設計單位須依契約的條文(條文內容大約類似如下),來變更圖說,而非契約變更。當辦理設計變更,其他的變動就會應運而生。

設計變更(工程變更)

一、本工程因事實之需要,甲方有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辦理變更設計之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變更設計後各工程項目依下列方式辦理結算。

()原有工程項目之增減數量以本契約各該項目之單價計算。

()新增工程項目者,以雙方議定之新增項目單價計算。

()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時,乙方已依契約圖說、預算施工完成之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核驗收數量及契約相關單價計給外,並酌補拆除清理、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如屬特殊材料確無法退貨時,得由甲方按契約單價收購。

二、變更設計之作業,如必須使進行中之工程停工時,甲方同意預估復工時間,以書面通知乙方配合,如停工期間累計逾3個月以上時,乙方得請求就超過3個月以上之期間之管理費及合理之損失補償。

三、乙方擬施做之假設工程(包括模板、鷹架、臨時擋土支撐等)之材料、規格及施工方法,若與圖說規定不符,經乙方切結其不妨礙安全,及不影響完工後之工程品質,得於開工之前或於開工後2個月內提議變更,惟須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施做,且乙方同意不要求展延工期或追加費用,其如有差價,乙方同意按比例扣減。

四、契約內工程數量因設計之計算明顯錯誤,致契約數量較乙方實核數量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乙方同意於得標後30日內,檢具相關核算資料,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查核屬實,則以變更設計規定辦理,若逾該期限,則甲方不予受理。

圖說、施工規範及標單三者不明確時的變更

建築工程內部極為複雜,故圖樣、施工規範及標單三者未必均能完整表達所需之數量及要求,其間倘有不明確之處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樣包括本契約內所附之施工圖及一切經甲方委託設計之建築師核准之各項補充圖樣。

二、工程上應有詳細圖補充之處,於工程進行時,經甲方委託設計之建築師核准之各項補充圖如必要時,甲方有補充及修正原圖之權。如該項改變後之詳細圖發出後,乙方認為與原來契約不符合,將增加額外工作或材料時,須於14日內提出異議,聲明應加之工料,否則該項詳圖即被認為與契約相符,將來乙方不得要求加賬。

三、如乙方未獲充分資料以進行工作,應即以書面報告甲方監造單位,但不得作為其施工不當、品質低劣或工作延誤之藉口,亦不得要求補償。

注意事項

(1)甲方有充及修正原圖之權利,如該項改變後之詳細圖發出後,乙方認為與原來契約不符合,將增加額外工作或材料時,須於14日內提出異議,聲明應加之工料,否則該項詳圖即被認為與契約相符,將來乙方不得要求加賬。

(2)各個機關(業主)的會計制度不同,層級核定金額權限也不同,承商必須注意弄清楚設計變更與追加費用的手續是否齊備。

(3)若承商依監造單位指示做了圖說上沒有的或不一樣的工程,承商就已違約施工,承商當立即從契約中努力如何”正名”,否則驗收時將成為麻煩。就算有一百個理由是為了業主好,只因沒有辦理”變更設計”的手續,而無法順利驗收。曾有技師先進因此而受懲戒的案例,實在很冤!

日前,某工地工程已進入驗收階段,在施工的幾年當中,受當地里長請託,陸陸續續多做了數條水溝,承商為了敦親睦鄰,也很認真的照做了,經政府機關核定的原設計圖上並沒有這些水溝,但在竣工圖上添加了這數條水溝,市政府負責驗收的長官看出差異,要求重新變更設計。這下事情就大條了,要重新檢討排水系統,水文計算等,整套重新來過再送件,又不知何時才能重新核定。若是竣工圖上不繪出這幾條水溝,屆時這幾條水溝就不知道該由何單位來清潔維護,因市府檔案裡沒有這幾條水溝移交予環保清潔隊,雖是小事,可還真是個大麻煩。

契約變更與設計變更在工程進行中,總是難免的,尤其大型工程,一做就幾年,屆時甚至有連當初設計的建材都買不到的可能,所以契約變更或設計變更,在採購契約要項是一重要項目。在變更手續之同時,千萬要注意是否會影響到工期,若影響到工期,就把爭取展延工期的資料備齊,再更改一下施工進度表,並向業主爭取展延工期,能提前完工對甲乙雙方都是光榮的事。而在每次變更時,都須檢討一下工期及進度,絕不可幻想著「下次或俟完工後再討論展延工期的議題」,雖然協調會議均有紀錄,但並不表示手續已完成,最後反演變成工程逾期,功不抵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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