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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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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33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25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案由

○技師受○公會指派辦理「○國小建築工程工程項目及數量計算鑑定」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交付懲戒。

理由

○技師辦理「○國小建築工程工程項目及數量計算鑑定」案,○縣政府所列交付懲戒事由如下。

鋼筋數量計算引用之數據,未依工程採購契約之鋼筋配筋詳細圖之握持、搭接及彎鉤之規定長度計算,逕以○公會之結構及鋼筋的規則標準計算乙節,經查系爭工程係採實做數量計價,此案鑑定內容應為「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所列工程數量及實做數量之合理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3210章鋼筋中第4.1.1節計量規定:「依據設計圖或工程司核准之施工製造圖計算所得之實作數量」、第4.1.2節規定:「損耗量不列入計量數量內,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內」,另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訂「施工規範」第03210章鋼筋中第4.1.1節計量規定:「(1)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搭接之鋼筋依工程司核准之數量計算。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內,不列入計量數量」、「(2)基礎底部之鋼筋組立支撐架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須依設計圖所示計量」,可知採實做數量計價工程之實務慣例,係將損耗量計入單價分析表內,不得另加計鋼筋損耗。

磁磚、油漆等裝修工程未依據此工程採購契約之價金給付方式,係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之規定及考量工程慣例(工程各項之單價分析中已將損耗列入單價內),卻加計百分之五損耗,以增加數量及工程款乙節,經○技師坦承此案工程契約並未有得加計損耗之依據,而其係參酌一般建築師實務上計算方式,自行加計百分之五損耗,然此鑑定案既係計算系爭工程起造人得計價予承造人之數量,在工程契約並未規定可依設計單價分析表所得「實做數量」外再加計損耗量下,鑑定技師並無得主張其可依專業斟酌加計所認發生之損耗。

鋼筋數量計算已加入耗損在內,又另列計「大底椅馬」、「墊筋」、「寬止筋」項目之鋼筋數量,以增加工程款乙節,依前述工程會及臺北市政府所訂施工規範之規定及工程慣例,除非契約圖說規範另有損耗率之計價規定,建築材料之損耗一般均不予計價,也無從估驗,該技師鑑定結果,與一般工程實務確有未合。

按工程採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者,就工程數量爭議之鑑定,應依據契約及相關工程圖說規範核實計算,至於設計圖說之妥適性並非此鑑定案之標的,○技師辦理此案時,顯忽略契約相關工程圖說,而自行以其認定之安全設計值計算鋼筋搭接、彎鉤及握持長度,亦未比對施工圖,顯然不符契約實做實算之精神,另增列鋼筋損耗亦不符施工規範、契約及工程慣例。

○技師所出具之鑑定報告,係基於本身專業對於原始設計提出檢討,並依此核算相關數量,故難謂鑑定報告為虛偽之陳述,爰尚難認定有本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情事,惟該技師未依此案鑑定目的,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核算數量,致鑑定結果有瑕疵,已構成本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情事。

決議

該技師辦理本鑑定案,未依據工程契約圖說規範及慣例計算數量,而另以安全設計值計算鋼筋數量及損耗等,致鑑定結果有瑕疵,未盡鑑定技師應盡之義務,違反本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足堪認定,衡酌情節尚屬輕微,予申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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