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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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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3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官明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22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蔡得時 理事 

營造廠商應注意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並依其規定辦理公共工程,以免違反營造業法得承攬限額之規定而遭處分。

 

案由

○丙等營造業者承攬5家公司之工程,工程契約金額逾丙等綜合營造業得承攬限額2,250萬元乙案,疑涉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

相關條文及函釋

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法第56條:營造業違反第11條、第18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6條、第30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40條或第42條第1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造業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於5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3年者,廢止其許可。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1項:「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2,250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三、橋樑柱跨距15公尺以下。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500百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三、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下

決議

○丙等營造公司承攬5家公司之工程,承攬工程規模範圍逾承攬丙等綜合營造承攬工程造價工程規模範圍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營造業法23條規定,衡酌該公司為初犯,爰依營造業法第56條規定,酌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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