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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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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6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施義芳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18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AB技師受○公會指派辦理「○住宅」損害賠償鑑定案,經利害關係人檢舉A技師及B技師辦理本鑑定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內容涉嫌有違反技師法規定情事,被報請工程會懲戒。

案由

○地方法院委託○公會辦理○住宅損害賠償鑑定案,該公會指派A技師及B技師辦理。經申請交付懲戒者檢舉2位技師辦理本鑑定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內容涉嫌有違反技師法規定情事,被申請交付懲戒,經技師懲戒委員會具體審查後,而予2位技師應不予懲戒之決議,申請交付懲戒者申請覆審。

理由

按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二、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四、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六、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技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技師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本法所定之行為者。……」、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39條第1款及第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申請交付懲戒者主張AB技師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有「客廳天花板有100平方公分隆起瑕疵,鑑定報告僅稱有些微隆起1平方公尺,惟鑑定時僅以水平尺測量,報告中亦未說明造成瑕疵之原因,有刻意隱瞞瑕疵嚴重性」、「浴室地板有漏水潮濕白華現象,鑑定結果卻稱無漏水潮濕現象,且鑑定時僅以肉眼觀察,報告中僅稱牆內無管線不會漏水,而未為專業檢測」、「主臥室牆壁滲水問題,其鑑定報告關於修繕方式僅以防水漆及內牆塗水泥漆作為修補有違專業,並無根治問題且違反大樓管委會規範影響大樓外觀」、「客廳牆壁不正常龜裂隆起,鑑定結果卻稱無隆起現象且裂縫為常態性細紋,僅以水平尺及目視即稱無問題,有違專業亦無技術規範佐證其說」、「鑑定報告修繕費用僅定○元,其參考依據為何?亦無說明修繕天數,而家中有未滿1歲嬰兒,施工期間易造成健康傷害,鑑定報告卻僅提及假日不能施工及配合住戶作息,明顯偏袒廠商」及「關於混凝土鑽心試驗取樣之3個試體均取樣自1公尺內同面牆壁,違反抽樣原則」之情事,經技師懲戒委員會具體審查後,認尚難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第4款「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及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行為,而予2位技師應不予懲戒之決議,並於原懲戒決議書中論述甚詳,申請交付懲戒者仍執前詞申請覆審,自難謂有理由。

申請交付懲戒者覆審請求書指摘「……主臥室牆壁滲水亦即內部結構受損,修復方式僅用防水漆及油漆修補。……」、「……本案鑑定費用高達○萬多,相較其他鑑定單位及技師公會30坪以內鑑定費用○萬元差距過大,而認本案鑑定費用不合理部分……」,復於覆審補充理由中,提出上訴審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委託○鑑定之鑑定費用收據以資佐證,查本案系爭牆面滲水是否即表示牆體內部結構已受損,2位技師之報告書並無相關判斷,且非法院委託鑑定範圍;次查鑑定費用價額之收取依據及標準係由各技師公會本於社團自治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授權及社團章程等規定,經社團決議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所訂定,而具體個案費用之收取係屬各技師公會與委託人間之民事法律關係,非本會權限範圍所得審認。

 

決議

本件依卷附資料,尚難證明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違反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及第6款規定,原懲戒決議所為被付懲戒人應不予懲戒之決定,尚無違誤,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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