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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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省公會會員應可繼續受聘桃園縣營造業, 不需再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 近日本會陸續接到會員反映有關桃園縣政府要求本會會員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方可受聘桃園縣之營造業,此乃為桃園縣政府所誤解。依現行規定本會會員得受聘於桃園縣之營造業,且不需再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此規定已有法源依循,政府機關之承辦人員不熟悉相關法令,強制要求本會會員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致造成本會會員重新繳納會費,本會再三向桃園縣抗議,對桃園縣決不認錯之作法,對此本會表達嚴重抗議。 營造業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但專任工程人員於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一規定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者,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一規定改制之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 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10808416號函認為桃園縣政府非準院轄市,仍為縣級政府,則應與苗栗縣、新竹縣等縣市一樣,仍為省轄市,且有關桃園縣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聘用,無法適用營造業法第7條第2項但書規定。故依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不論加入先後次序,均得受聘為桃園縣之營造業,而不需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 按技師法第26條規定:「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巿)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因此,縣級政府根本不得成立技師公會,然而,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10808416號函認為桃園縣政府為省轄市,不適用營造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因此,桃園縣依法不得成立其他科技師公會。另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前之營造業法,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會員應可在桃園縣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綜上,惟桃園縣現為非準院轄市(現仍為省轄市),只要是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或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前之營造業法,或依新修正之營造業法第7條第2項規定,均可不必再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即可在桃園縣應聘為專任工程人員,這項事實無庸置疑。一項好的法規制定,只有在政府相關承辦人員準確地執行,才能說是達到良法而治的社會效果,因此,建請主管機關或桃園縣政府能落實依法行政,才是為政者便民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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