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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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工程採購機關及受託辦理工程技術服務廠商應審慎規劃設計,避免涉及綁標引致觸法 ﹝本報訊﹞工程會指出,邇來該會稽核監督工程採購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委託技術服務之採購案,發現受託之技師、建築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設計時常有以下缺失。 一、限制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不當限制競爭或不法綁標情形,造成申訴爭議、公共工程品質低落或利益輸送之弊端。 二、編製施工規範便宜行事,直接下載本會網站公開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未就個案需求與確保工程採購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條基於工程採購應屬「定作物」之原則下,予以量身訂製相關工程技術規範。 三、工程費用編列未予以量化,採一式編列未詳列單價分析表,並於施工說明書中確認施作範圍及數量,衍生履約爭議。 工程會指出,工程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設計不當,可能涉及刑事罰(例如:綁標、行賄)、行政罰(例如:撤銷營業登記證)及懲戒罰(例如:技師、建築師停止執行業務),工程技術服務廠商訂定工程採購有關之「技術規範」,應依採購法第26條及相關規定,並參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於契約中明定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一旦有規劃設計錯誤、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將會被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及契約規定追究責任(工程會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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