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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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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記者:許素梅

工程人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假扣押

江俊謀  技師

所謂「假扣押」係債權人在民事訴訟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法律程序。假扣押之目的為扣押債務人名下財產防止其脫產;也有製造壓力、逼債務人積極協商還款和債權人談和解的效果。假扣押為民事訴訟確保債權重要手段,實為工程人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本文首先針對假扣押程序概要說明,續以工程款債務糾紛案例(以下簡稱本案),說明當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支付義務時,債權人如何運用假扣押法律程序,避免債務人脫產及確保日後債權可獲得清償。最後提出輔助債權催收方法供參,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假扣押程序

茲將假扣押程序流程彙整如圖1,並就主要項目扼要說明如下。

1.  聲請假扣押裁定: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財產,需先向管轄法院遞狀聲請假扣押裁定。陳明請求事項及假扣押之原因事實,一般於7日內可收到法院裁定。

2.  調查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書後,可據此裁定書併同債務人基本資料,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確認有無其他可供假扣押標的。

3.  辦理擔保金提存:假扣押裁定書中為保護債務人,法院會命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擔保金(通常為1/3債權金額)後,才可依假扣押裁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名下財產。

4.  聲請假扣押執行:債權人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必須於30天內於法院辦妥擔保金提存手續,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以免債務人迅速脫產。

5.  查封債務人財產:動產、不動產由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以張貼封條的方式查封,並囑託相關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於其他財產權,則發執行命令予以扣押及禁止處分。

6.  反擔保:債務人可依法院假扣押裁定所載反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金,將扣押的財產撤銷查封,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7.  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不起訴,債務人可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裁定確定後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

8.  聲請拍賣假扣押物:債權人獲得勝訴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的確認後,便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或是聲請拍賣已被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案例說明

某建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於新北市地區興建一批集合住宅,由某營造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承攬其工程,總工程契約金額約23000萬。開工後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支付工程款,經停工協商後雙方同意改以合建分售方式,由乙公司募集資金接續完成工程。完工後由甲公司負責房屋銷售,再將銷售款或剩餘房屋分配給本案投資興建者。

乙公司於工程竣工取得用執照後,陸續將房屋交由甲公司銷售,目前全部29戶房屋只剩9戶餘屋總價值約18000萬。惟甲公司未能依合作協議履行支付義務,僅於近期陸續支付部分工程款8000萬。以乙公司施工品質瑕疵及工程逾期完工造成其損害為由,多次拖延拒付剩餘工程款達15000萬。此外,甲公司在未知會乙公司情況下,以餘屋為抵押向某銀行(以下簡稱丙銀行)貸款6000萬及民間人士抵押借款1500萬,9戶餘屋剩餘價值僅1500萬,顯無法清償目前積欠乙公司工程款。

案例解析

本案為實務上常見工程款債務糾紛,雙方經協商交涉無果後,只能循司法途徑解決。茲將本案假扣押裁定與執行過程重點,分項說明如下:

1.  前置準備工作

乙公司應查詢本案餘屋土地與建物謄本資料,瞭解甲公司向銀行貸款及民間借款情形,確認房屋所有權人及抵押設定權利人。委任律師辦理假扣押相關程序,確認假扣押標的及訴請債權金額,準備相關事證及擔保金。

2.  利用假扣押確保債權

面對甲公司未依約履行債務且有脫產情形時,乙公司民事訴訟前可先運用假扣押程序確保債權,儘速取得假扣押裁定,對甲公司財產進行查封,防止其繼續售屋脫產行為,將財產隱匿或處分。俟將來民事訴訟取得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假扣押標的,以清償債務及取回提存擔保金。

3.  評估債務人財務狀況

雖然甲公司於近期支付乙公司部分工程款,惟其資金來源可能為房屋銷售款及以餘屋向銀行貸款及民間借款,以「挖東牆補西牆」財務操作手法,掩飾公司瀕臨倒閉事實。本案甲公司蓄意隱瞞以餘屋向銀行貸款及民間借款情事,先前房屋銷售款也不知去向,似有搬移或隱匿財產之嫌,顯示甲公司財務狀況不佳,顯無法清償積欠乙公司工程款。

4.  提出假扣押聲請時機

假扣押係在保全債權日後之強制執行,本案乙公司提出假扣押聲請時機,為甲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時,且陸續將不動產轉移所有權予他人,經評估其已無清償誠意或清償能力,乙公司即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儘速扣押甲公司名下財產,禁止其繼續售屋之脫產行為。

5.  假扣押之效果與影響

假扣押僅係保全程序,執行至查封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程序即執行完畢,原則上不進行拍賣或變賣等換價程序。本案假扣押效果為暫時防止甲公司繼續售屋之脫產行為。對乙公司影響為甲公司積欠工程款,加上假扣押提存擔保金共2億,民事訴訟過程中相關資金隨之凍結,勢必對乙公司後續經營造成影響。

6.  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債權

聲請假扣押裁定與執行,只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脫產,因本案乙公司債權尚未確定,須先進行民事訴訟確定債權。俟最終判決勝訴取得執行名義,才能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假扣押物。

7.  輔助債權催收方法

有鑑於民事訴訟審理過程往往曠日費時,可預期甲公司必利用上訴拖延訴訟,使判決不能確定,待本案訴訟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再強制執行拍賣往往緩不濟急。乙公司於完成假扣押程序後,甲公司財務週轉勢必出現困難,後續可針對此點輔以其他債權催收方法(表1),從多方面持續向甲公司施壓,迫使甲公司負責人積極協商還款和乙公司談和解,才能使假扣押努力成果不致於化為烏有,達拍賣假扣押物清償債權目的。

結語

「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這句話雖有諧謔意味,但也寫實反映現況。因不懂法律的人,不知如何主張權益,縱有明文保障規定,亦屬枉然。法律為工程人較弱的一環,一個工程管理上的疏忽,可能讓一家殷實公司陷入危機,前述案例應引以為鑑。現代法治社會中,多點法律常識就多分保障。工程人除致力於本職專業外,對於相關法律知識亦須多所了解。日後面對工程糾紛問題時,才能運用法律保障自身權益。

假扣押程法律程序流程圖

其他輔助債權催收方法

方法 說明
協商債權銀行出面處理不良債權 甲公司以餘屋為向丙銀行地方分行貸款,丙銀行雖已經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惟本案丙銀行地方分行似乎有超貸問題,日後可能無法確保債權獲完全清償。乙公司可嘗試與丙銀行總行協商,促使其出面處理不良債權拍賣假扣押物。
增加債務人資金週轉壓力 目前乙公司假扣押金額尚不足清償甲公司積欠工程款,乙公司可再針對公司負責人、執行股東等提出假扣押聲請,查封相關名下財產,增加甲公司資金週轉壓力。
對債務人觸犯刑法部分提出告訴 考量民事訴訟審理程序時間冗長,乙公司可考量針對甲公司負責人背信、一屋二賣等行為,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及背信罪部分提告,以刑事判決結果影響民事判決,縮短民事訴訟審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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