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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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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延時強降雨型態暴雨,建築基地保水設計規範準備好了嗎?

林庚達  技師

前言

內政部針對建築技術規則(下稱建技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1] ,於今年71日正式上路,修正內容主要為綠建築基準專章相關條文,其中關於建築基地保水設計部分,修正條文(建技規則第十七章第一節第298條第1項第2款)擴大其適用範圍至所有新建建築物(原適用範圍為建技規則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2])。雖然修正條文中,對於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一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無需進行基地保水設計),但此次條文之修正已彰顯政府對極端氣候下之防、減災之思維於法規面推動上,視為建築開發行為者應負之義務與責任。

近年來由於全球溫室效應影響下,導致短延時強降雨型態之極端氣候發生頻繁,例如今年612616於北部地區降下之兩場短延時強降雨(612桃園楊梅最大時雨量高達123mm)超級大豪雨,且因都市化過度開發,使得原基地具有涵養、貯留、滲透雨水之保水功能降低,導致地表逕流加大,使得政府依據過往水文事件設計之排水系統超過設計容量,造成都會區域內嚴重淹水災情。現階段法規修正內容僅侷限於建築基地,但如何運用學校操場、公園綠地、停車場、廣場或快慢分隔島作為貯留雨水,並落實到法規面上,以達分洪減災之功能,為公部門在推動防災政策上值得思考方向。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簡介

依建技規則第十七章第三節第307條第1項規定:「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前項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1]。內政部配合建築技術規則之修訂,一併修改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3](下稱保水設計規範),而建築基地之基地保水指標計算值應依下式計算,其保水指標計算值必須大於基準值

因此,保水量設計公式基本概念係指保水量為設施之貯水量與滲透量之總合,且保水機制依設施之型式分為滯留型及滯洪型。滯洪型設施可儲存部分逕流不排至下游,而滯洪型設施為控制出流之水工結構物,僅能暫時儲存上游來水[4]。綜觀修訂之建技規則[1]或是保水設計規範[3],現階段已針對基地設置相關保水設施提出容量設計公式,但卻僅以保水(滲透)及節水為設計依據,對於減洪未加著墨。現階段都會區排水規劃上,大都還以集中末端處理之方式進行設計(非以分散式微滯洪方式),且只考慮滯洪之單目標利用,而綠建築設計以保水或節水為出發點進行設計,未考慮滯洪結合貯留洪水再利用之多目標利用課題。

比流量方式進行總量管制及貯留雨水之指標:

綜上觀之,建技規則[1]或是保水設計規範[3]之保水指標,係以建築基地開發前後,基地所能滲透之能力為設計目標,但此方式對於目前極端氣候所衍生之短延時強降雨的降雨特性,似乎基地滲透能力無法應付此一特性。對於基地保水指標之訂定,恐怕應以全集水區比流量q(即集水區可承受最大流量Q與集水區面積A之比值)之概念來進行集水區總量管制及貯集雨水之指標的理念,應是當務之急。以各基地集水區之比流量來進行規劃控制總量指標,則可防止各基地之總合排水量太大,使區外既有排水設施(例如都會區雨水下水道)之排洪能力得以確保,亦可將此指標用在決定基地貯集雨水量之大小與容量,如此對於短延時強降雨型態之降雨,方能達到所謂分散式微滯洪之成效,減少洪災之損失。

有關設計基本步驟流程圖如圖1所示[5]。水文資料之掌握為設計工作最基本工作,故如何訂出基地區域之降雨強度I及逕流係數C(降雨量與地表逕流之比值),將是決定基地集水區之比流量q,因此,在設計規範中,應可依據水文資料與統計分析,訂定類似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震區分區,建立一套台灣可用設計公式。接下來依設計者之手法決定雨水貯留設施之基本配置,藉由水文平衡方程式(或稱連續方程式)算定調節池容量,如此便可決定基本設計,並核定結構安全性及進一步作相關細部設計作業與相對應的管理安全對策及組織。

設計之基本步驟流程圖

 

結論

今年1日上路之建技規則或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修訂條文,對於新建建築物開發時,賦予開發行為人需善盡防、減災責任及義務。顯示政府對於防災工作已向前躍越一大步,此外,保水設計手法亦提供多項方案,使其建築基地保水得以更佳靈活多元,惟保水基本概念仍是以地表滲透為主,於短延時強降雨特性下之減洪並未多加著墨,此外,如何運用學校操場、公園綠地、停車場、廣場或快慢分隔島作保水設施,規範條文亦未加以論述。因此,未來政府在基地保水規範訂定,除應由新建建築基地適用範圍擴展至公共設施用地外,對於後續也應針對私有基地進行總量管制。另一方面,如何利用全集水區之比流量進行規劃控制總量指標,以防止各案之總合排水量太大,使河川排洪得以確保亦可將此指標用在決定貯留雨量之大小與容量,如此才可達到分洪與減洪之成效,減少都會區洪災之損失。

參考文獻

1.建築技術規則,內政部10151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3313號令修正,並自10171日施行。

2.建築技術規則,內政部985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3595 號令修正,並自9871日施行。

3.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內政部101627日台內營字第1010805787號令修正。

4.廖朝軒、蔡燿隆、涂依雯、江育銓(2011),「生態社區的雨水利用系統規劃技術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5.羅慶瑞(2000),「雨水貯留與利用」,經濟部水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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