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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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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13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莊均緯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05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本次案例介紹,係○技師辦理○土石災害防治工程監造技術服務案,於施工中並未發現承包商擅自開挖固床工間土石方致河床凹陷,迄承包商報請完工時始發現相關缺失,被以未本於監造技師職責詳實記載於監造報表,因而遭申誡處分。

案例

○技師辦理「○土石災害防治工程」監造技術服務案,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利害關係人○縣政府移送懲戒。

移送懲戒意旨

○縣政府委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之「○土石災害防治工程」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本案),○技師為本案承辦技師(被付懲戒人)。○縣政府以本案工程承包廠商有未依工程契約及圖說規定,擅自挖除固床工間土石方約○立方公尺,造成河床凹陷情事。爰以被付懲戒人為本案監造工作時涉有監造不實及管理不善情事,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依同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移送懲戒。

公會向工程會說明

案經○縣政府表示該工程承包廠商未依工程契約及圖說規定,擅自挖除固床工間土石方約○立方公尺,造成河床凹陷;依勞務契約第14條第8項規定,監造單位涉有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情事,應扣除監造服務費10%;○縣政府疑被付懲戒人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移送工程會懲戒。○縣政府所檢列事項;嗣經本會審酌相關資料,復查○技師後,認為○縣政府舉證尚有疑義,理由如下。

一、該工程設計及後續變更設計均由○縣政府自行辦理,固床工工作宜屬該工程工作範圍;承包廠商在該工程施工範圍內,因施作固床工而必須作開挖的行為,似不宜逕行論定有擅自挖除固床工間土方,造成河床下陷之議。

二、有關工程合約內各工項(含挖方、回填方、剩餘土方承購)數量皆為○縣政府自行計算並未獲雙方之共識。該工程回填土方不足,有可能是設計數量計算方法之出入,或可能土方經雨水沖刷流失;○縣政府無法確定發生原因。且除驗收階段,該工程固床工間土方曾遭大雨沖刷流失,此點,○縣政府承認有此事實。

三、承包商○營造有限公司於○年○月○日申報完工;監造單位認為土石方回填不足,隨即於去函承包商回填改善;並督促承包商另載運土石方回填,承包商於○年○月○日完成該項回填工作,未超過預定完工日期,且未造成○縣政府損失,監造單位已盡監造管理之責。

四、綜上所述,本會認為○縣政府尚無確實證據,足以認定河床下陷肇因於挖除固床工間土方。且承辦技師已盡監造管理之責,業主並未損失,無涉違反工程勞務契約,建請工程會免議為禱。

 

工程會決議

技師執行業務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應本於專業善盡其因職務所生之義務。被付懲戒人於辦理本案監造業務時負有現場實地查核及監督責任,相關監造工作須由技師本人或於其監督下完成,對於執行監造職務之範圍負有督導施工廠商按圖施工及確認工程進度之責,就其監造工作中發現之重大工程事項,應負詳實登載監造紀錄之責。本案承包商確有擅自開挖固床工間土石方致河床凹陷之工程缺失,惟被付懲戒人於施工中並未發現,迄承包商報請完工時始發現相關缺失卻未本於監造技師職責詳實記載於監造報表,核有過失。被付懲戒人倘善盡其監造技師之注意即可避免上開缺失,且無不能執行業務之情事,爰核有本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依本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衡酌系爭河床凹陷缺失業已回填改善且未造成災害,其違法情節尚屬輕微,爰決議申誡,以玆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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