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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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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土木技師在「後文林苑時代」「都市更新」中的角色與功能

「文林苑」都更強拆爭議事件,引發社會輿論撻伐,民眾居住權、財產權保障的問題浮出檯面,政府機關執法人員承受莫大民意壓力,而對一個有志更上層樓、繼續參選的民選首長來說,縱使法律規定政府有強拆的執法「義務」,但從此勢必會視之為洪水猛獸,不敢輕易發動。在「後文林苑」時代,住民權利意識高漲,建商要循過往「多數決」模式強行推動都更,恐會面臨極大困難,然而城市老舊房屋耐震、救災問題持續存在,都市更新仍然有繼續推動的必要性,只是手段應更加細膩、柔軟與多元,降低保障地主權利不足的質疑。

尤其,目前國內都更實務現狀,多半只見舊屋改建成高樓,相關公共設施配置不足、防災功能提升有限,欠缺整體都市計畫層次的檢討與考量,使得其創造的公共利益程度不夠,反而因為高額容積獎勵,減損周邊居民環境、日照、景觀、通行、防災、鄰房安全、公共設施使用等權益,讓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預期增加的公共利益,因此大打折扣。少了「高度公共利益」的根基,都市更新的程序,應該要更審慎地設計與踐行,所使用的手段必須在「手段與目的合比例性」的原則之下作更嚴格的檢視。

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認為不應以「形式上」的「30年」屋齡,來判斷更新範圍內建築物是否具有更新「必要性」,倘若屋主對於劃入更新範圍有爭議,至少應該要「實質」證明將其劃入是有「必要的」。此時,正是技師專業介入解決爭議的時機,如果可以提出「耐震詳細評估」結果的資訊,證實房屋確實不如屋主「自我感覺良好」般的安全,也許可促使堅決不同意的屋主改變心意,或者至少能降低社會對於強迫都更的負面觀感。

再者,「耐震詳細評估」結果出爐是不安全的,也未必只有「重建」乙途,「耐震補強」乃至於「整建維護」,或許是更為「經濟」、「環保」的替代選項。其實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早已明揭「整建」、「維護」也是「都市更新」的實施方式之一,只是這些年來,在房地產開發利益的驅使之下,整建維護手段遭受忽視,相關法令規範不全,使得一般人只以為老屋「拉皮」就是「整建維護」。然而真正的「整建維護式都市更新」,並不僅是將朽壞部分予以修繕、維持現狀,實際上更進一步包含建築物構架的保存、內裝部分的改造、其他使用用途之變更、空間與隔間的變化、性能提升(高齡化因應對策、犯罪預防工程、節能斷熱、IT化),乃至儘可能長久保存建物的維護方式。政府應透過專業與工程費用補助、融資支援、債務保證協助、稅捐減免等獎助措施,提供誘因讓「修復保存式」的整建維護,成為替代「推土機式」都市更新的新選擇。

此外,建立「充分提供都更相關資訊」的制度,其實才是政府在民辦都更中應扮演的角色,以及負有的「義務」透過公開透明、充分客觀資料的提供,讓住民與社區組織充分瞭解更新與重建的相關事宜,包括更新重建的理由、不更新重建之替代方案、規劃設計方案、權利分配方案等,使住民據以評估,比較採取「重建」或「不重建」的利弊得失,增進合意共識的形成。

「後文林苑」時代,技師將在都市更新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不論是「更新必要性」的鑑定,或者耐震補強、整建維護方式以及充分資訊的提供,都需要藉助技師的專業知能。本報期許政府能夠建立相關的配套措施,不僅讓技師可貢獻所學、發揮長才,還有機會藉此解決「遍地烽火」、爭議愈趨劇烈的都更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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