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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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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09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朱煌林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01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 理事長

有感於技師會員們常因疏於法令之關注,而遭主管機關以違反相關法令移受懲戒。有鑑於此,遂有將相關技師懲戒案例整理之念頭,盼加強技師會員們瞭解執業相關法令,為減少技師會員們受懲戒之情事。自本期將開始連載懲戒案例、懲戒意旨、公會行文工程會及工程會決議等,說明如下。

案例

土木工程科技師○○○辦理「○○縣○○國中操場、球場鋪面及週邊環境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之後續監造業務,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移送懲戒意旨

工程會查核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年○月○○日註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後之營業情形,查有原由○○縣政府委託A公司辦理之「○○縣○○國中操場、球場鋪面及週邊環境整修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下稱本案),已由A公司於○○年1月○日與○○○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經營之B土木技師事務所協議自前開登記證註銷日起,改由B事務所承辦後續監造及驗收業務,並由被付懲戒人為本案監造工作之承辦技師,惟查被付懲戒人於同年2月間辦理本案工程第1次變更設計時,未於相關變更設計書圖親自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經工程會檢具相關事證,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規定為由,依同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移付懲戒。

本公會向工程會說明

有關○○○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事項乙案,本公會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省土技字第○○○○號函工程會,函文內容說明大致如下:

有關○○縣○○國中操場、球場舖面及週邊環境整修工程,因為原負責A工程顧問公司自登記停業後,不得從事工程技術事項之後續設計監造事宜,均由B土木技師事務所依據與A公司之協議書規定,應由B事務所負責後續監造及驗收程序部份而已,故其第一次變更設計係由B事務所義務幫助而已,而非其主辦。

○○○技師於○○年取得技師資格後,係新手,不熟識辦理相關工程變更設計圖說應簽名蓋章及加蓋執業圖記等手續,致涉被認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之規定,確因為初次執業技師業務,欠明確認知該項手續,而造成疏忽,祁望貴委員會能給○○○技師因新手上路熱心幫忙業主(非由其主辦)改進之機會。能給予該技師免予懲處,實感德便。

工程會決議

按技師受委託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業務,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就所為書圖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被付懲戒人確有所為書圖漏未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情事,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明確,依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申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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