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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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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筆:張渝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瀝青混凝土作業罰款案例介紹

張嘉琪 工程師

瀝青混凝土係將加熱之粗粒料、細粒料、瀝青膠泥及乾燥之礦物填縫料,按配合設計所定配合比例拌和均勻後,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按規定或依監造單位之指示,分一層或數層舖築於已整理完成之底層、基層、路基或經整修後之原有面層上,並滾壓至所規定之壓實度而成者。

而瀝青混凝土因舖築、壓實、材質、滾壓、溫度及施工等因素,可能導致寬度不足、壓實度不足、厚度不足等情況發生。本文將以工程案例,介紹有關瀝青混凝土因作業不當所導致與規定不符而遭罰扣款情形。

案例1:壓實度不足

壓實度規定

  1.瀝青混凝土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如無明確規定時,應依美國瀝青學會AI SS-13.171992年版之規定,用馬歇爾夯壓方法每天在室內做6個試體之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然後各層每1,000M2作工地密度試驗一處,該值應達到室內平均密度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任一處工地密度值不得低於室內平均密度之百分之九十三。

  2.工地密度可用核子儀依ASTM D2950試驗方法或鑽取試樣求之。

  3.壓實度未能符合上述規定時之處理。

1)壓實度低於百分之九十三時,該代表數量應挖除重舖或加舖補強,其費用應由廠商負擔,加舖厚度不得小於5公分,如原設計厚度小於5公分者,按原設計厚加舖。

2)未達規定值(平均密度之95%)者,計算其偏低百分率(計算至百分之 0.1為止),並以該點抽驗代表數量按合約單價計算,每偏低百分之一扣款百分之一。

壓實度不足情況

  1.本案例計取樣2孔壓實度,分別指定位於堤防瀝青混凝土道路適當位置,第一孔(壓實度93.0%)及第二孔(壓實度95.2%)等2孔,其中第一孔壓實度93.0%低於規定的95%以下,經判定試驗報告明顯不合格。

  2.依上述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規定,各點壓實度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未達規定值者,計算其偏低百分率,並以該點抽驗所代表之瀝青混凝土數量,按合約單位計算扣款,並依施工補充說明書貳、一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其必須以扣款或不計價方式處理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與以罰款」如尺寸或工料不合規定予以扣款時,應再處罰扣款金額六倍之罰款。

  3.本案因契約書中有瀝青混凝土專章及施工規範(再生)瀝青混凝土已有扣款及處理規定,應從其規定;故本案例瀝青混凝土抽()驗不合格予以扣款時,如再處以罰扣款金額六倍之罰款,將造成一犯二罰之不合理,爰以本案例終不再依補充說明書規定處罰扣款金額六倍之罰款。爰以,第一孔壓實度不合格部分,將以所取樣處樁號上下各50m整樁範圍(100m),計算該點抽驗不合格之代表數量,核算其應扣款金額。

  4.本案罰則雖有專章處理,惟扣款金額未加以處置6倍罰款,本案應考慮修正規定,除扣款外應再加以6倍罰款,已達警惕防範之效。

 

可能原因探討

本案產生壓實度不足,經研判應是滾壓作業缺失所致,依規定滾壓分為下列6個步驟︰(1)橫向接縫。(2)縱向接縫。(3)車道外側邊緣。(4)初壓。(5)次壓。(6)終壓。壓實度不足所致主因不外乎這6個施工作業步驟未落實所致。以下分述本案例滾壓作業缺失。

  1.本案例瀝青混凝土道路長約800m寬8m,依規定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舖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舖築機之後,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100℃,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m。本案道路長約800m,施作時因壓路機與舖築機未能保持適當距離,導致部份瀝青料閒置過久,在最後以6~8t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低於65℃。又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應重疊後輪之半,因實際施作時忽略每次應重疊作業、未保持適當距離及未能在適當溫度期間完成滾壓作業,爰致壓實度不足情況產生。

  2.本案例因工期將屆,依規定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舖新瀝青混合料予以改正。又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又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5km。在緊隨初壓之後,應以膠輪壓路機滾壓至少4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爰以,研判因趕工緣故,滾壓速度未符規定,亦是發生壓實度不足的原因之ㄧ。

 

案例2:寬度不足

寬度規定: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如下。

工程施工中檢驗或完工驗收(含初驗)時,如發現廠商使用之材料、位置、尺寸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之缺失,如為可拆除重做或抽換而不影響其他構造物者,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施工中部分之缺失改善不另給予工期,至於完工驗收(含初驗)部分之缺失改善,逾越機關指定期限,依逾期罰款辦理。如逾期部分天數尚在原契約工期者,不予罰款。如為不妨礙結構安全、使用需求、美觀及拆換確有困難,廠商得提出申請並出具安全切結書,經機關審核同意不必拆換時,其必須以扣款或不計價方式處理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1.如尺寸或工料不合規定予以扣款時,應再處罰扣款金額六倍之罰款。

1)扣款-以該尺寸或工料不符規定之物件或結構物,其短少部份依比例或實際所生之價差辦理扣款。

2)罰款-以前項之扣款金額之六倍方式辦理。

2.如單價全部不予計價時,應再處罰單價金額三倍之罰款。

1)不計價-以完成結構物之各工項,其造成該結構物不符合規定之工項,全項單價不予計價。

2)罰款-以前項不計價金額之三倍方式辦理。

 

寬度不足

  1.本案於驗收丈量時發現瀝青混凝土道路有兩處路寬不足,依瀝清混凝土道路設計寬度為6M,經驗收丈量樁號第一處寬度為5.99(不足1cm)(照片1),樁號第二處寬度為5.98(不足2cm)(如照片2),案因瀝清混凝土道路緊鄰擋土牆側溝,實有不易拆除重做或抽換之情形,並經承包商依約規定提出安全切結書結構安全無虞之保證。

  2.案依上述規定(略以):「如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構、美觀及拆換確有困難,廠商得提出申請並出具安全切結書,經機關審核同意不必拆換時,其必須以扣款或不計價方式處理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

  3.本案扣款部分,先扣不符範圍,故樁號第一處AC寬度不足1cm,將以瀝清混凝土道路上下游整樁(100m) 計,底**0.5=100*0.01*0.5=0.5M2,另第二處處寬度不足2cm,以上下游整樁(100m),計底**0.5=99*0.02*0.5=0.99M2,依約t=30cmAC(含底鋪級配料及鋪設)單價約350/M2,爰(0.5+0.99)*(350)=521.5,約計需扣款522元。

  4.本案另罰款部分,再罰代表數量範圍,故樁號第一處=((100*6)*(350))*0.05=10,410元,樁號第二處=((99*6)*(350))*0.05=10,306元,共計罰款10,410+10,306=20,716元。

可能原因探討

本案因瀝清混凝土道路緊鄰側溝擋土牆,故研判應是放樣或是側溝擋土牆澆置作業時偏移,致該斷面道路丈量寬度不足。

 

後語

瀝青混凝土作業,為工程進度後段之施工作業,該作業雖非為主結構工程,然卻是最直接貼近民眾且關心使用之一部分。當前最夯的網路微革命案件中,就以路平案件最多,故該作業在舖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時,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在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舖作業時,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舖築機舖築。瀝青舖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舖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當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舖築與滾壓時,舖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舖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送,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減緩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舖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以天黑收工前能全部舖築,並予滾壓完成者為限,方能避免壓實度不足、寬度不足情況產生。

 

照片1 第一處寬度不足

 

照片2 第二處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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