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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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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方公會理事長聯合拜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紀要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張錦峯副理事長

形容一個人一天24小時有做不完的事及開不完的會,如同陀螺般不停的轉,現在政府官員(尤其是政務官)就如陀螺一樣,恨不得將一天變為48小時才稍微夠用,他們真的辛苦,值得我們感佩。

(101)321日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余理事長、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蔡理事長率領各地方公會之理事長(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理事長、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呂理事長、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洪理事長、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藍理事長、本會周子劍副理事長、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公關主委杜明星技師及筆者),在上午830分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拜會陳主任委員振川先生,為的就是悠關國家公共工程建設安全把關的土木工程法草案立法。余理事長、蔡理事長向陳主任委員說明為什麼要立土木工程法,強調只有土木工程法立法後才能有效管理目前國內已完成或正進行及未來要進行之公、私有土木工程,以維公共工程之安全。

余理事長舉出國道三號走山事件,就是宥於管理維護不善(或許各機關會說,我們已有相關法令規定,亦有盡心在管理、維護;但真是這樣嗎?那維護紀錄在哪?)。另如目前施工之五股楊梅段高架工程,先前發現部份路段之筒基鋼筋配筋量不足,經承包商反映及經顧問公司重新審視,發現確實少擺許多鋼筋,這就是設計無經複審所造成之疏失。這些設計也都是出自有經驗且有聲譽之顧問公司,惟問題仍然發生,而發生後,輕則國庫損失,重則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人為疏失常很難避免,但人為疏失卻可透過法令規範將其減至最低,這就是土木、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們所強調土木工程法立法之重要性。

陳主任委員聽完各公會理事長之建言深有同感,他以自己至南部花費二年半的時間搶救莫拉克風災重建之經驗,認為「土木工程法」確有立法之必要。莫拉克災後他到災區,發現很多的橋梁滅失,但卻苦無資料可資搜尋,因無資料,更不會有維護。有關設計審查,他也認為設計成果交給不同單位來審查確有必要,雖然各顧問公司也都強調自己有經過複審,但這也就是落入「當局者迷,旁觀者清」的窠臼。因為自家人審查自己的東西,不要說官官相護,在相同環境下培養出來的人,往往觀念相差有限,但若交給不同單位的人來審視,發現他人缺失一定比發現自己的缺失容易。所以陳主任委員也贊成土木工程之設計應交由不同的單位(公會或顧問公司或學術團體)來做複審機制。

陳主任委員以自己在南部督導莫拉克風災重建計畫之經驗,不諱言推動土木工程法立法,將遭致各方之反對聲浪,例如政府機關、其他技師公會團體等,但陳主任委員認為有開始總比光說不練好。因此要求企劃處研究土木工程法草案,是否有加強補強之處,予以補強,期勉公會共同努力推動「土木工程法」之立法。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理事長表示,此次內閣有6位土木工程人員入閣,深表欣慰。他向陳主任委員建言,希望站在大位上之土木工程人員,有權力、有機會去為國家做一些事情時,應該要努力去做。若是有權力亦有能力去做,而卻不願意去做,那麼即使再多的土木人入閣,亦是無濟於事。全體土木、結構工程人員期盼內閣閣員,能協助土木、結構技師公會及為人民福祉來推動土木工程法之立法,畢竟國家公共工程之安全是不能忽視,沒有安全的公共工程,將不用奢談如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會議進行相談甚歡,至為融洽,至910分,因陳主任委員另有國際性會議須參加,拜訪就在短暫而有共識下結束。

各公會理事長及理事代表與陳振川主委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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