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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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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杜明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籲請政府儘速訂定土木工程法

周吉爾技師

日前聽聞新任內政部李鴻源部長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內,收集約26萬筆資料建制工程履歷檔案,並促請營建署積極研擬工程採購合理標制度,相信工程界均能肯定且支持此項改革。

惟現今公共工程係分別委託建築師、土木、結構、電機等專業技師或工程顧問公司設計及監造,再發包給甲、乙、丙各級營造廠施工,一直以來,招標均採最低標為主。而政府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則分別為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對公共工程之設計、招標、施工品質及工程安全等並無統一之控管法律以為依據及執行。譬如低價搶標造成工程品質低劣,地方政府興建道路工程卻委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工地施工支撐架構未經相關專業技師設計安全及簽證而造成工安意外,又有港灣工程施工經驗之營造公司卻承包機場跑道工程等情況發生。

因此,為避免公共工程品質良莠不齊,減少工安意外事件等,建立工程履歷及合理化招標制度,實屬必要,相關配套之法源依據,更為緊要。謹在此籲請政府能排除萬難,召集相關事業主管機關研商並儘速訂定土木工程法(公共工程法),以為公共工程之統一法源依據,以利工程主辦機關依法行政,免於圖利他人之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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