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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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的建議 劉樹賢技師 依據內政部民國100年7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的「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11章規定,11.1.3 砂土層之液化潛能判定,條文解說的最後一段: 「由於液化潛能判定係評估在特定地震條件(中小地震、設計地震及最大考量地震)下飽和砂土層發生液化之潛勢,潛勢並不會隨建築物重要性而不同,故修正對於液化潛能判定時,取消用途係數I 值。」 以上「增加」解說的這一段文字,在過去40年耐震設計規範之中,從來沒有寫出來過。最多,曾經在2006年(民國95年),「規範研究發展委員會」,針對基礎抗液化設計所提之建議:「鐵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在液化評估時已取消用途係數I 值,目前已經請工程顧問公司試用,屆時再視試用情形檢討I值之適用性。」
修正一個係數花10年 早年,民國87年6月筆者曾經在技師報投稿「耐震設計規範之探討」(技師報75~81期),共分6期刊出來,技師報78期截稿一段如下: 「二、土壤液化潛能…… 筆者倒認為新頒的「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在基本觀念上有商榷的必要,例如第56頁,土層液化潛能之判定乃截取日本規範的前半段,至於後半段的液化處理方式是有商榷的必要,引述如下文: 『7.1.3建築基地有液化潛能之處理 建築物筏基層以下之土壤,在地表加速度時,液化抵抗率FL不得小於1.0。在地表加速度ZIg時,容許產生液化,但建築物必須設置適當基礎(譬如椿基礎),並檢核液化後之安全性。』 如何檢核液化後之安全性,日本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則從缺。另外,我國公式中的I值(用途係數)是結構耐震設計之觀念,當I=1.5時將使地工工程的成本提高數倍,甚至無法施工,衝擊甚大。 舉例而言,像台塑六輕工程的基地液化潛能之處理,根據學者專家的建議,設計地表加速度=0.21g,但是根據新頒耐震規範,本基址位於地震-乙區,水平加速度係數Z=0.28,儲存爆炸性危險物品(例如:油槽)的用途係數I=1.5,地表加速度ZIg=0.28*1.5g=0.42g。將兩者作一比較如下:
從上表可知新規範的設計值有異常,經查對中華技術期刊第34期(丁迺忻著)的『土壤液化潛能危害分析簡介』,原來I 值問題早已有學者深入研究。」
用途係數I值經過漫長10多年,從民國87年等到民國100年,規範終於修正了;不可諱言,政治力永遠大過「專業技術」。筆者曾經在技師報477期,669期,682期,以嚴肅認真方式探討耐震設計規範;而460多年前,在地球的另一端,科學家哥白尼,認為地球是繞著太陽轉,當時被羅馬教皇指控是「異端邪說」,差一點送哥白尼上斷頭台,也就不足為奇。
坊間流傳一則笑話 依據內政部自民國95年公告施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11-2頁,坊間也流傳一則笑話,是什麼笑話?「工址液化的判定,應分別檢核大、中、小地震時發生液化的可能性。大狗的大狗洞開了,小狗也可以過去,為什麼再開一個小洞給小狗通過?」耐震設計規範原文引述如下文: 「11.1.3 砂土層之液化潛能判定 1. 應進行液化潛能判定之砂土層 沖積層之飽和砂土層,在地震時可能產生液化現象,應按第2 項 所述方法進行土壤液化之判定。 2. 液化的判定與檢核 液化之評估由液化抵抗率FL 值決定之。FL 值小於1.0 時,即判定該土層可能液化。 ………….
工址應分別檢核中小地震時(一般工址與近斷層工址之地表水平加速度 A= ,或臺北盆地之地表加速度A= 時),設計地震時(地表加速度 A=時),及最大考量地震時(地表加速度A= 時)發生液化的可能性。」
耐震設計規範規定:工址液化的判定,應分別檢核大、中、小地震時發生液化的可能性。筆者認為光是從文字上可能看不出有什麼好笑,這規範奇怪的邏輯,似違背耐震設計基本原則,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1-1頁,原文引述如下文。 耐震設計基本原則 本規範耐震設計之基本原則,係使建築物結構體在中小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設計地震時容許產生塑性變形,但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最大考量地震時則使用之韌性可以達規定之韌性容量。 解說 本規範考量的三種地震水準及耐震設計目標為: 1.中小度地震:為回歸期約30 年之地震,其50 年超越機率約為80 %左右,所 以在建築物使用年限中發生的機率相當高,因此要求建築物於此中小度地震 下結構體保持在彈性限度內,使地震過後,建築物結構體沒有任何損壞,以 避免建築物需在中小度地震後修補之麻煩。一般而言,對高韌性容量的建築 物而言,此一目標常控制其耐震設計。 2.設計地震:為回歸期475 年之地震,其50 年超越機率約為10 %左右。於此 地震水準下建築物不得產生嚴重損壞,以避免造成嚴重的人命及財產損失。對重要建築物而言,其對應的回歸期更長。於設計地震下若限制建築物仍須保持彈性,殊不經濟,因此容許建築物在一些特定位置如梁之端部產生塑鉸,藉以消耗地震能量,並降低建築物所受之地震反應,乃對付地震的經濟做法。為防止過於嚴重之不可修護的損壞,建築物產生的韌性比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 3.最大考量地震:為回歸期2500 年之地震,其50 年超越機率約為2 %左右。 設 計目標在使建築物於此罕見之烈震下不產生崩塌,以避免造成嚴重之損失或 造成二次災害。因為地震之水準已經為最大考量地震,若還限制其韌性容量 之使用,殊不經濟,所以允許結構物使用之韌性可以達到其韌性容量。」
舉例說明「台北盆地」液化潛能 台北市工程的基地液化潛能之處理,以某一台北市辦公室建築物為例,樓房高度49公尺韌性抗彎矩構架(R=4.8),鋼筋混凝土造具SMRF,設計水平地震力係數= ? 將三種地震分別舉例如下。 台北盆地:(以下公式三者取最大值設計) 1. 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 --- 公式(2-1) 2. 中小度地震設計地震力: ---公式(2-16b) 3. 最大考量地震設計地震力: --- 公式(2-16c)
耐震設計規範,愈改愈不合理 公式三者取最大值設計,代表規範考量的三種地震水準(1)中小度地震,(2)設計地震,(3)最大考量地震,是無法在計算之前就知道何種地震(control)控制設計,三種地震其中之一都可能是最大值。但是耐震設計規範的工址液化的判定,分別檢核大、中、小地震,大家都在計算之前就知道大地震控制(control)設計。將台北盆地辦公室建築物,以民國95年與民國100年七月一日正式頒布大、中、小地震三者工址液化的判定作一比較如下:
像台北市政府所公告的的基地「液化潛能圖」,是根據學者專家的建議,依地表加速度= 0.23g。但是依民國100年耐震設計規範(依法行政),地表加速度= 0.32g,這將使台北市政府所公告的「液化潛能圖」成為「嚴重液化圖」而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依民國100年規範設計將使地工工程的成本提高數倍,甚至無法施工,衝擊甚大。這規範的邏輯是愈改愈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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