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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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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93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官明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春與產業界對話交流會建言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施義芳/常務理事梁詩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123日舉辦新春與產業界對談交流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施義芳因有要事,不克前往,特指派梁詩桐常務理事與會。梁常務理事代表理事長施義芳與會,敬祝陳主委振川履新及榮任政務委員,為國家、社會、人民福祉創新猶。

今新內閣標舉『安心』內閣,然以往產業界的累積的諸多對政策、法案立法阻滯、公部門資源分配的不安心,對新內閣的確有所期待,因為與會者眾,今以書面建言略述喉鯁,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全國聯合會已應允出面整合後進一步面談、協商以夥伴關係,共創雙贏。

 

壹、「土木工程法」的推動

   「土木工程法」的宗旨:創造福國利民的大基業。正因為土木工程與大眾(Civil)生活息息相關,相關法條早已散見各部門如交通、內政、經濟等,如何總其成自不期待明君出現,但因應新時代的需求應有一部「土木工程法」作為基石,凝聚土木工程新的共識,創造讓人民居住與行的安全與便利,並融入環保意識。

作法:一部「土木工程法」的內容主軸有:

1.土木工程管理與維護的法制化。

2.土木工程規畫、設計審查及監造法制化。

3.建立一定規模的土木工程使用執造制度。

4.其他有關土木工程創新等。

工程會的立場可以『福國利民』的角度、思維推動土木工程法立法,對政府各公務機關的疑慮、或解惑、或政策、教育引導,或檢討、修正本法草案相關條目,不宜以各機關因競合條款的虛無導引阻礙;不宜以審查需時而延宕,需知重大的工程爭議發生『壞』於始,一定規模土木工程的實質(外部)審查及監造制度的確立是土木工程法的精髓。

需知「土木工程法」即使剩下一條一目,全國土木技師公會的努力推動立法,都不會終止。

 

貳、建構一個公共工程工程材料試驗認證-TAF與土木技師公會認證的試驗室出具並經土木技師簽證的試驗報告並列

  土木技師執業範圍本有「試驗」一項,早年公共工程試驗報告早有允收典範,自從工程會於工程合約:品質一項中獨尊 TAF出具試驗報告一項認證,自此土木技師試驗報告簽證制度,已被摧毀。

自由民主社會從來不會有一個獨佔的系統可以長久,即使獨佔必也導致腐朽。公會爭取會員應有權益也不會終止。

  工程會的立場應以確保工程品質為考量,以 TAF 公正檢驗確保品質的精神,作為公會建立類似監督機制的基石,從而確立保障工程品質為唯一寶典,工程會在此一共識下以合約範本確立[公共工程工程材料試驗認證-TAF與土木技師公會認證的試驗室出具並經土木技師簽證的試驗報告並列]如此公會為此可以不必另推法案與 TAF 相抗衡,公會已建立的公正立場應獲得尊重,從而建立正確的內部控管機制。

 

叁、『主任技師』於營造業法中修法後確立

工程會為推動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有查核制度,其中有專任工程人員督查報告一項,以專任工程人員於營造業法中替代「技師」一職,公會會員任職於營造機構普遍感覺屈辱。

工程會未必是營造業法主管機關,但陳主委兼任政務委員,對主管的「技師」,換一個軌道變成「專任工程人員」,公會將於適當時間儘速推動於營造業法中修法,將相關多項的「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替代,也希望工程會基於為技師法的主管機關玉成其事。(營造機構技師一職如為建築師擔任者以建築師並列)

肆、土木技師公會為何不能成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審查機構

公會奮鬥多年無法獲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六、審查機構:係指省(市)建築師公會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之專業技術團體主因是主管官署並不瞭解土木技師對建築物室內裝修中有關隔間牆的拆除或承重判斷問題,這個攸關民眾安全的根本問題。以下近日實際法院判例可以是最佳註腳:以此判例要求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土木技師公會與建築師公會並列,修正為:[六、審查機構:係指省(市)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之專業技術團體。],工程會雖不為本法的主管機關,但以政務委員的高度,可以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基調,協助推動修改相關法規。

 註:1001129日聯合報A10版。標題: 樓下拆牆 樓上地板壞 求償勝訴。

要旨:大理石地磚變形損壞: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3.隔間牆非承重變更無影響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3.隔間牆變更影響3樓天花板隔間梁有下垂現象,4樓損壞地坪部分位於變更隔間牆之兩側,法官採信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判3樓屋主應付賠償責任。

法院的判定:確認土木技師公會應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的審查機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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