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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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院組織改造 談工程建設組織改革 | |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對於人類生活環境危害的控制,統合強化國土建設的完善,以降低大自然災害損失,保障國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但行政院組織改造當中,關於工程建設組織的改革,乏善可陳且有負向發展的趨勢。 |
陳正平技師 前言 最近某橋梁工程因於澆置混凝土施工中發生模板支撐系統倒塌意外事件而受主管機關開立停工處分,嗣後該工程辦理復工審查會時,審查意見提有『模板支撐結構設計除考量「構件強度」外,設計者宜考慮整體構架之結構系統強度」。模板支撐結構可依據我國「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進行設計。該規範 § 4.7節(P-Δ效應)規定:「構架設計時須考慮P-Δ效應之影響,P-Δ效應可直接作二次應力分析求得,……」。以上意見導致廠商找不到會以「二次應力分析」進行模板支撐結構設計之技師幫他設計,因而求助無門。而產生「模板支撐結構之設計是否有必要進行「P-Δ效應影響作二次應力分析」之疑義?此問題不但困擾開業技師,更困擾受聘技師。 |
﹝本報訊﹞為解決雲林、彰化地區高鐵沿線之地層下陷問題,行政院吳院長於100年4月間指派李政務委員鴻源召開跨部會專案會議,整合協調各部會資源,研議具體方案。經召開數次專案會議及現勘後,業由經濟部彙整研提「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陳報行政院,並於100年8月16日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推動,將可有效減緩該地區地層下陷問題,維持高鐵行車安全。 |
﹝本報訊﹞經濟部於今(100)年12月26日發布公告,對於地質法第11條第1項所稱「相關法令」究屬何項法令,加以定義。其公告內容如後:「核釋地質法第11條第1項所稱「相關法令」,係指訂有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查規定之法令,包含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各目的事業法令。同條第2項所稱「審查機關」,係指辦理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之「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為避免重複審查,應以最先受理之「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為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之「審查機關」。經審查通過之調查及評估結果應納入後續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審查之書圖文件,做為參據。」 |
房樹貴技師 趙一技師因同一時期間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惟又同一時期任職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領有薪資,已經縣市政府依違反營造業法予以停業三月處分,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依技師法擬予懲戒,並予趙一技師陳述意見,趙一技師正著手思考答辯陳述,擬依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原則提出答辯。惟心中不免納悶的是,「懲戒罰」是否可適用「行政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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