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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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地質法相關命令之定義 ﹝本報訊﹞經濟部於今(100)年12月26日發布公告,對於地質法第11條第1項所稱「相關法令」究屬何項法令,加以定義。其公告內容如後:「核釋地質法第11條第1項所稱「相關法令」,係指訂有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查規定之法令,包含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各目的事業法令。同條第2項所稱「審查機關」,係指辦理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之「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為避免重複審查,應以最先受理之「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為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之「審查機關」。經審查通過之調查及評估結果應納入後續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審查之書圖文件,做為參據。」 不過產業界表示,如「國土計畫法」、「文資法」等,也屬相關法令之列,須儘速配合修正因應。 地質法第11條條文全文為「依第8條第1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 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前條第1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在此限。 工程界認為以解釋函解釋法令並不符立法程序與原則,同時本解釋函卻將欲解釋之「相關法令」,「相關」來「相關」去,令人霧裡看花完全不知所云。更重要的是,重複審查及與相關部會的配套審查措施,才是應立即廣邀產、官、學、研各界立刻研商討論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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