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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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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報酬  請求期限僅2年

周子劍 技師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公布之後,技師的業務也有所增加,但除了鑑定或政府投標業務,常有業主拖延技師報酬,而有些甚至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合約,口說無憑,最後可能造成求償無門的困境。

民法第127條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他如醫生,藥師、律師、會計師等之報酬,皆在同條有同樣的規定。

  其立法的說明是:「源於查民律草案第307條理由謂本條臚舉請求權,宜速履行,亦有速行履行之性質。故消滅時效期間,定為2年。」,其意義是希望當事人有債權發生時不要拖延,應儘速向業主請求。

但如果業主蓄意拖延給付,如何才能避免失去請求時效,依筆者之經驗,首先是要有書面合約,有了合約,合約中對付款期數,付款時機,皆應有明確的規定。期限的起始及終了,才有依據(註1。其次是對方未依合約給付時,即應以書面要求給付(註2,其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之規定得以消滅時效,不受2年之限制。民法第129條規定如下: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註3)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在對方過了付款期限,仍無意給付報酬時,應立即提出付款請求,作為進入法律求償程序時之證據,才能得到勝訴。

 

 註1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了付款時機,才能正確計算時效。

 註2以書面要求給付,就是「請求」,但依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所以假設技師在可請求報酬後過了111個月以書面要求給付(「請求」),最多只能再延長6個月到第2年的5月,5月底前沒起訴,就視為「不中斷」。

 註3業主有「承認」,則是最好的,沒有「視為不中斷」的問題,而是立即重行開始起算2年時效(民法第137條第1項)。例如業主發函給技師說確實有多少元的欠款,但受限預算,等預算爭取到後再行給付等語,那麼就從函到起重行起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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