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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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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提昇監造品質應推動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韓愈「雜說」云:馬之千里者,一食或盡粟一石。食馬者,不知其能千里而食也。是馬也,雖有千里之能,食不飽,力不足,才美不外見,且欲與常馬等不可得,安求其能千里也!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盡其材,鳴之而不能通其意,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嗚呼!其真無馬邪?其真不知馬也!

目前公共工程常有施工查核查出施工品質不能符合規範,監造技師也有多位移送公共工程委員會懲戒。在技師懲戒委員會也有技師表示監造的費率非常之低,有的是受到主辦機關人情拜託,勉為其難接下監造任務。正有如千里馬雖有千里之能,食不飽,力不足,欲求日行千里,豈非緣木求魚?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為「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計費方式之一,具有依實際支出計費之優點。工程會在吳澤成主任委員任內之陳森藤副主任委員也曾邀請各相關單位討論推動「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會議。結論卻是費用需要經過會計、審計單位核銷,而常常有單據被剔除的情事發生,而主辦機關也缺乏預算編列的準則,最後還是回到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日前公共工程委員會舉辦研商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相關及問題研議座談會,緣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委託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王維志教授辦理「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研析與因應作法」案研究,該報告第6章已就下列主題,包括:I.工作期程與人力之訂定,2.人力薪資3管理費用,4.公費,5.預算審核及計費方式,6.履約計價及憑證查核等6大議題,對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分別提出建議。

推動「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的阻力來自公務員圖利他人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在王教授的報告中提及,目前國內國工局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的成果甚佳,其在議約階段先由技服廠商依服務項目提出建議總領及直接薪資(包含各級職人數及總人月數)、管理費用、其他直接費用及公費之預算金額。後續再根據議約的結果,調整各成本項目之金額(通常先調整其他直接費用),以符合最後決標總價。最重要的是費用核銷由廠商在計價時提出經費使用報表,且原則上不實質查核憑證,會計報表亦無須經會計師簽證,但廠商必須自行保存憑證,國工局可不定期派員檢查。

本報建議工程會應訂定監造人力級職薪資標準及工程規模之管理費用、公費等標準,以供機關編列預算之參考,並要求機關依照國工局的模式核銷憑證,才能讓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得以推行,也才能提昇監造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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