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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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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王壽延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施工規範在工程中所扮演角色之探討

房性中  技師

在土木及建築等建設工程中,總是必須依靠施工規範,方能完成偉大且必要之結構標的物,職是之故,常常聽說:「施工規範乃工程建設靈魂之所繫。」實在頗為貼切、一點也不為過。筆者亦心有戚戚焉。

然而,在實務上,以筆者粗淺經驗所及與所見所聞之事實而言,似乎為數不少從業人員對施工規範仍存在蠻大的落差暨認知上的訛誤。本文擬依序條列並說明如下:

一、一般而言,工程標案一旦發包成功,設計人員(工程師)即進行規劃及設計的工作;較為資深者,會陸續將已完成設計之項目及施工需求告知規範工程師依序準備。較為資淺者,則可能壓縮到設計工期僅剩3~7天左右,才一股腦地提出規範需求,此時,往往令協辦工程師措手不及,導致其所準備之施工規範極可能錯誤百出。但是,不論資深或資淺之設計工程師,筆者認為除了必須熟稔設計圖說之外,均應確實瞭解並掌握施工規範之內容與精髓,才有能力修訂施工規範、撰寫特訂條款或特別規定,而不是將此類工作100%全部推給規範工程師撰寫,將可大幅度避免圖說與施工規範,經常產生扞格不入之情形。

二、在歷年來的工程查核與現場會勘工作中,時常可以發現各施工項目規定不一致之狀況(詳表1所示),此時,權利與義務的優先順序,若未特別說明,一般排序準則應為(1)契約;(2)契約附加條款;(3)圖說;(4)特訂條款;(5)施工規範;(6)監造或施工計畫書。因此,上述6項文件雖然有優先順序,但仍應相互呼應、一體成型,並且明白規定若產生矛盾時,究以何者為依歸,才不會在驗收時備受爭議與困擾。

1 某工程各施工項目規定不一致之狀況一覽表

文件名稱

瀝青混凝土平坦度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

瀝青混凝土厚度

契約附加條款

高低差±5mm

96%(含)以上

t≧(設計厚度-3cm)

圖說

-

95%(含)以上

設計厚度=3cm

特訂條款

高低差±3mm

-

-

施工規範

高低差±6mm

95%(含)以上

t ≧(設計厚度-1cm或90%設計厚度)(取較小值)

監造計畫書

標準差S≦2.6mm

98%(含)以上

t≧5cm

施工計畫書

高低差±6mm

95%(含)以上

t≧3cm

由表1得知,瀝青混凝土平坦度、壓實度以及厚度之規定,6項文件應該分別針對平坦度、壓實度以及厚度律定一致之標準,但是,混亂的情況正如表列之現象,令人咋舌!承包商未參閱契約及其附加條款等資料即撰寫施工計畫書,監造及業主單位亦未比對契約即逕行核定施工計畫書,而監造計畫書亦與契約不符,開工後,承包商依據施工計畫書進行品管作業,其規定亦與監造計畫書不合,遇到這樣子的狀況,真是不知要如何驗收是好。若非親眼所見,恐怕沒有人會相信吧!如今,只能以匪夷所思稱之。

三、經常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網路版的讀者,在主畫面點選各章規範後,一定可以看到下列一段話:「應用本綱要規範時,需就擬發包之工程特性,全面檢視本綱要規範之內容是否足可符合發包工程之需要,不致盲目照抄用。」再以瀝青混凝土壓實度檢驗頻率而言,一般施工規範規定為每1,000m2檢驗一次,然而小型工程,建議宜修改為100~500 m2檢驗一次;大型工程或持續檢驗穩定合格時,可將頻率放寬為2,000~5,000 m2檢驗一次,但工程司(為業主指派並以書面通知承包商負責監督契約之履行與工程施工之單位)應保有隨時要求抽驗或改回原來頻率之權限。這樣子是不是合理多了?惟部份承包市區道路維護工程的廠商誤解1,000 m2檢驗一次的定義,基於其每日施工的總面積從來未曾超過1,000m2,且又屬單點局部小面積的整修,故全案自開工至結束,從未進行壓實度檢驗。可謂啼笑皆非呀!很多人一味責怪承包商,但業主自辦監造或受委託之監造單位,未克於品保作業中查驗並糾正之,恐怕亦難辭其咎。等到行政院及縣、市政府查核小組發現時,可能為時已晚矣!另外一方面,瀝青混凝土壓實度檢驗標準,建議應採用AI SS-1 1992年版之規定較為妥切(取樣5組樣品的壓實度平均值≧96%且任何單一試驗值不得<94%)

四、續以美國AI MS系列規範為例,1991年版之AI MS-1設計手冊業已大幅修訂設計理念及瀝青混凝土最小厚度之規定亦由5cm提高至10cm此時,若採用1981年版或1956年版之施工規範,則底層碎石級配料強度仍限定為CBR100%,顯然已與1991年版AI MS-1CBR80%所制定之設計查核圖不符。一旦犯下此一錯誤,則失敗案例勢將層出不窮。

五、施工規範中亦常見“廠商提供檢驗報告或是出廠證明”之字句,就要工程司判定是否准予使用。但是,鮮少再行加註:“工程司有權要求查驗或是到廠抽查之條款”。依據ISOTAF規定,主辦人員均可採用電話訪問或親臨現場之方式,藉以查證公司行號或試驗室運作之合理性,故工程作業之品保與評鑑作為,建議仍應保留不定時、不定期之查驗或抽查機制,諒可防杜弊端並保障更佳之施工品質。

六、施工規範乃為達成設計工作所必須之文件及手段,另基於新工法與新材料之研發成果可謂一日千里,故施工規範理應配合與日俱進,保持隨時修訂之空間方為上策。以美國ASTMAASHTO而言,皆1~2年即up-date規範內容;台灣地區早期之CNS,部份章節之規範可長達20餘年未克改版,近年來,已將修訂之時限大幅縮短為1~3年,應為可喜可賀之改進。

七、撰寫施工規範,除須符合法律條款與守法精神之外,尤須顧及實務上之合理性暨可行性,俾免產生滯礙難行的問題;以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施工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為例,其特殊規定:『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標準高於本局規定時,則以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優先適用,且所增加之費用不另給付。』據側面瞭解,未克全面落實;然而,若據以實施,恐將造成驗收及審計單位之困擾。職是之故,類似這樣子的施工規範條款,建議應予以刪除不用,避免徒生枝節。

綜觀上述,許多有關施工規範的問題皆在歷次查核與現場會勘作業中被發現、輔以各類主題拙作之刊登並經筆者提醒各從業人員謀求改善之道,諒已避免眾多不必要之困擾。職是之故,以客觀的立場而言,即使少數從業人員覺得查核與現場會勘工作有些疊床架屋般的麻煩,但是,筆者皆已盡心盡力完成任務並即時提供建議事項,相關承包商被筆者多次查核與現場會勘之後,亦明白顯現進步之成績。故權衡利弊得失之後,毫無疑問地,查核與現場會勘工作仍應屬良善之政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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