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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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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王壽延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營造工安 仍須努力

拱祥生技師

為提升台灣營造業施工安全,欣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1130日修正發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下簡稱營造安設標準),但政府的作為顯然並未真正融入台灣的營造業實際運作,一切的法令修正似突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舊窠。為此,筆著針對營造安設標準與公共工程的經費編列提出修正建議,以求更務實的提升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的施工安全。

台灣的營造安設標準係由內政部於64331日訂定發布,後經行政院勞委會多次修正發布。最新的版本共計14174條,最新修正的內容中,主要針對施工架及施工構台多所著墨,其係因應99930日發生於國道6號北山交流道之鷹架災變。首先於第4章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第40條中要求略以:「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但營造安設標準於第9章鋼筋混凝土作業第131條中有關模板支撐規定略以:「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第131-1條略以:「委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妥為設計,確認具有足夠之強度,並設計必要之工作臺及防護設施。」

筆者對於勞委會賦予專任工程人員的專業與責任,給予肯定。但是對於類似國道6號北山交流道之鷹架設施,其係屬於高度靜不定的臨時施工架,其困難度甚至超過交流道的主體結構設計,能夠設計交流道的顧問公司,還不見得能立刻設計出構築主體結構的臨時施工架,因此,營造安設標準至少仍有二點應進行考量與修法。

第一點是有關整個營造安設標準的架構,對於雇主、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施工者的權利義務規範不明,能夠設計出安全的臨時施工架固然重要,但負責第一線實際施工的工地主任及施工者,如何妥善真正了解施工架設計圖說,並落實至實際工作中,才是營造安設標準中落實並規範的。否則依目前的修法內容,反而只要求專任工程人員設計及簽章負責,徒有專任工程人員的紙上設計文件與法律責任,如何落實「實」「作」一致,卻付之闕如。

第二點是既然臨時施工架的設計相當困難,只要求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設計與簽章,卻未有審核及把關制度,顯然是不了解營建工程的特性。因此,建議仍應有專章要求對於施工相關書圖進行審核的機制,以能充分將專業真正用到工地。

此外,公共工程的經費編列對於施工架往往僅有硬體的施工費用,對於施工階段所需要的設計書圖費用並未編列,也絕非以1式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可以虛應故事的。因此,台灣目前這樣的經費系統經該要大幅的修改,才能要求營造廠確實落實施工安全。部分政府部門的長官,實在應該增加有工地實務經驗者,才會在制定法令與進行管理時,有騷到癢處的感覺,以務實的解決工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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