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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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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4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李天河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小啟〉蔡志揚律師、婁光銘技師

拜讀湛淵源技師的「消費者及材料工程師與技師和律師的對話」大作(刊載於737期技師報,回應筆者「高氯離子建物(「海砂屋」)實務判決解約爭議探討-法律與結構工程之對話」乙文),對於湛技師大作的結論,筆者深表贊同,惟其中引用筆者文章(技師報727728期)並論述:「蔡律師與婁技師的大作中刊載,建築物使用海砂作為混凝土材料,不必然產生瑕疵,惟此處筆者站在以一個消費者及材料工程師的角度」等語,似與筆者文章原意有所出入。實者,理論上,建築物使用海砂作為混凝土材料,雖不必然產生瑕疵,然筆者於該文之結論乃為:「從結構工程的觀點,高氯離子建物之損害影響結構安全甚鉅,屬嚴重瑕疵,賣方如未盡告知之義務,即構成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之要件,除非能證明不影響結構安全。」故有特別澄清的必要,以免讀者受到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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