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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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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王春煌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內政部令:核釋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得兼任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他公司董監事職務相關規定

﹝本報訊﹞內政部中華民國99114日台內營字第0990808923號令,核釋「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他公司董監事職務相關規定。

有關內政部令之內容如下所示:

一、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任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他公司董監事職務,與專任工程人員業務職權相容並不衝突,依司法院釋字第207號解釋意旨,上開兼任尚非屬不得兼任之職務,惟專任工程人員係受聘於營造業,兼任上開職務應經由其受聘營造業同意後始得兼任。

二、本部94216日台內營字第094000292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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