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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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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李天河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推動都市更新 應秉永續發展並尊重專業

「台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物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試辦計畫」自今年81日起將試辦5年,針對30年以上屋齡的中低樓層老舊建築物,進行都市更新改建時,將給予兩倍的容積獎勵,區段好的地區還可增加一個停車位!姑不論值此市長選舉前夕,釋出如此新措施,是否又是缺乏專業規劃的急就章競選策略,但其刻意以「試辦」計畫名義推出,以規避議會監督與中央法規限制,則令人好奇與心存隱憂。同時也顯示,在台灣仍有不少人或政治人物,把都市更新視為解決或改善都市老舊環境及作為吸取選票的靈丹妙藥之事實。

  都市如同身體、機器,難免老舊、故障,因此,「都市更新」成為全球各國、各個都市必須面對的嚴肅課題。台灣為因應此課題及順應世界潮流,乃於民國8711月完成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為宗旨之「都市更新條例」立法。此條例之精神與內容,主要沿襲美國「都市更新條款」(此條款在美國曾執行約20年,卻以窮人及弱勢團體被驅離都市而落淚,只有開發商暗自竊喜之成果,而於1972年由尼克森總統改以「社區發展基金」取代而鬱鬱終結),立法意旨主要在鼓勵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並予以適當獎勵,並有人道理想的良善立意。惟或許因國情之不同與環境之變遷,台灣自民國871111日施行以來,已先後增修訂8次,頗值深究;固然,「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但法令動輒修訂,將嚴重破壞其安定性,亦會造成民眾無所適從或多所期望較寬優之新修訂法律之適用,而躊躇不前,如何避免此一頻繁修法現象一再發生,也值得正視。

12年前“都市更新條例”施行以來,都市更新成功案例仍不多,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地主對法令的茫然不知而心存權益被剝削或被騙之恐懼。地主與開發商想法不同或認知不一,都市更新法規不利於地主,獎勵額度不符地主需求等。反而把都市老舊及低樓層房屋炒熱,成為有心人炒作的題材;屋主惜售或抬高售價,而部分投資客或投機客更爭相追逐,成為助長都市房地產價格高漲的幫凶,使都市更新變成現代的新都市顯學。這種不合情理現象,亟待相關主管機關正視,避免成為另一種民怨。

為解決法令更迭頻仍及避免上揭問題,首應以國家永續發展為著眼(切忌為某短期的目的而急就章的制定政策或操作),先做好國土規劃,全面檢視及必要時大幅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包括因地制宜功能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等相關自治法規。考量在不影響都市居住品質原則下,放寬容積率獎勵額度(可採上限規定,並授權地方機關彈性訂定方式);同時在不影響國家稅收原則下,給予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所有權人較實惠之租稅減免;對於申請審查程序亦予以簡化,以誘發土地所有權人參與之興趣與意願。

另基於目前各縣市政府資源仍屬有限及社區居民殷切期待美學之現實,不論居民自主或政府與開發商共同參與之都市更新案,應廣邀專家群,組成類似社區總體營造之工作小組,從事先期規劃,擷取並融入建築結構與基地環境的硬體並綜整地方文化與創意等軟體之寶貴專業意見,共同創造既成功又美好的都市更新案例,達成都市更新的實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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