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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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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鋪面厚度不足之處理暨罰則問題探討

房性中  技師

一、前言

瀝青混凝土鋪面工程係臺灣地區最大宗之土木施工項目之一,因此,各業管單位之施工綱要規範中,幾乎均涵蓋第02742章之條款。

然而,針對『厚度不足』的問題,各家規範之處理方式暨罰則卻多所不同,從業人員除依據各專案所提供之施工規範或特訂條款為準則之外,若能熟悉常用施工規範之梗概,當有助於釐清錯誤認知及避免衍生張冠李戴之情形。

本文擬列述常用施工規範有關瀝青混凝土鋪面厚度檢驗與厚度不足時之處理方式暨罰則等相關條文,並統合提出個人淺見,俾供各界先進卓參與賜教。

 

二、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

1.厚度規定

橋面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厚度不得較設計厚度少於1.5cm以上。

2.處理暨罰則

如未符合要求,承包商應刨除重鋪,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厚度規定

每批檢驗5點之平均厚度應合於下列公式:

------------------------------------------------公式(1)

式中:=該批樣品厚度平均值(cm)

   T=設計厚度(cm)

   R=全距,為該批厚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相差值(cm)

各層每約5,000 m2為一批(總量少於5,000 m2,或零數少於5,000 m2可單獨作為一批,或併入相臨路面合為一批)。

2.處理暨罰則

 (1)檢驗之平均厚度未達規定值者,計算其偏低百分率(計算至小數第一位為止),並以該批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偏低1.0%減價2.0%驗收給付(例如設計厚度T10 cm,經試驗求得=9.5cmR2.0 cm0.9T0.295R9.6 cm,偏低百分率=(9.69.5)/9.6×100%1.0%,故該批數量按契約價款減價2.0%給付)。偏低百分率超過10%者應由承包商負責全批鋪足,惟加鋪厚度不得小於2.5 cm

 (2)對於原路面加鋪工程及挖掘路面修復工程,其原路面若未經刨除整平者,其偏低百分率不論是否超過10%者,均按前述方式減價給付,惟其減價比率均按折半計算。

 

四、內政部營建署施工說明書

   1.厚度規定

 (1)完成之瀝青混凝上面層或底層,每1,000m2鑽取試體一個,以5,000m2為檢驗單元,求其厚度平均值,未達5,000m2者,仍應鑽取5點求其平均值。

 (2)鑽取試體厚度之平均值小於設計厚度在0.5㎝(含)以內者,視為合格,超過設計厚度者按設計厚度結算價款。

   2.處理暨罰則

    (1)鑽取試體厚度之平均值小於設計厚度在0.5㎝至1.0㎝之間者,依契約單價扣減所代表區域不足部份之價款。(即依鑽取試體厚度之平均值結算價款)

 (2)鑽取試體厚度之平均值小於設計厚度在1.0㎝以上者,或有半數()以上之鑽取試體之厚度小於設計厚度在1.0㎝以上者,該所代表區域應以不足數另加1㎝厚予以加舖,惟加舖厚度最少為2.5㎝,因加舖所增加之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不另加價。

 (3)如底層之厚度經檢驗不足時,得於舖築面層時一併補足,毋須另行加舖或扣款。

 (4)加舖後應再鑽孔檢驗厚度並依前述規定處理,再試驗所需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

 

五、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

1.厚度規定

 (1)未滿1,000m2至少鑽取試體1個。

 (2)每增1,000m2鑽取試體1個。

 (3)若施作面積連續達1,000m2以上者,以1,000m2為一單位工區面積,求其單位工區所有試體平均值。

 (4)若施作面積連續未達1,000m2者,得因其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面積,求其單位工區所有試體平均值。

 (5)厚度應達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2.處理暨罰則

  (1)如厚度檢驗結果不合格時,承包商得申請重試,經工程司同意於不合格點附近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若重試結果不合格時,則以檢驗結果較低者作為驗收依據。

  (2)若須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cm厚度。重鋪之路面,厚度亦須重新檢驗。

 

六、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工規範

1.厚度規定

挖洞取樣應按隨機抽樣檢驗,其超過設計厚度者不另估價。

2.處理暨罰則

 (1).其厚度不足者按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A.個點不足5%而全段平均數量仍足者不扣款,作為許可差。

B.個點不足5%而全段平均數量也不足者,其個點差額照契約單價扣款。(每點扣款面積以1000m2計)。

C.個點不足10%者照契約單價扣款。(全段平均數已足者,其個點差額仍應扣款,每點扣款面積以1000m2計)。

D.個點不足10%以上者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工料加封瀝青混凝土,其加封厚度不得少於2.5cm,加鋪後總厚度不得低於設計值。(加封每點以1000m2計)。

  (2)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工程司或承包商得要求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就懷疑點附近取樣2點重試,取重試檢驗結果之平均值取代原懷疑值,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

  (3)檢驗結果若採取加鋪時,該項檢驗不再減價,惟加鋪或重鋪結果仍應辦理各項檢驗,如檢驗仍不合格,加鋪或重鋪部分應挖除重做。

 

七、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施工規範

1.厚度規定

 (1)1,000m2鑽取試體1個。不足1,000m2者按1,000m2計算。

 (2)10,000m2為一單位工區,求其平均值。

 (3)至於未達10,000m2者,應取全部之平均值,並得因其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求其平均值。

 (4).厚度應達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2.處理暨罰則

    (1)(設計值-平均試體厚度)≦設計值×10%時,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扣減該工區不足數量1.5倍價款。

    (2)(設計值-平均厚度)>設計值×10%時,重鋪。

    (3)若須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cm厚度。重鋪之路面,厚度亦須重新檢驗。

   3.特殊規定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標準高於本局規定時,則以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優先適用,且所增加之費用不另給付。

 

八、綜合討論與結論

   1.綜觀並歸納整理各家規範之後得知,僅有關瀝青混凝土鋪面厚度乙項之規定與處理罰則之條款,即謂南轅北轍、差異性甚大。從業人員宜充分掌握其間特性,以免再度發生錯置誤用之情形。

   2.高速公路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施工品質攸關行車安全至鉅且深,但文獻(1)僅針對橋面部份予以規定,針對『面層樣品』,則規定:「工程進行期間,若工程司認為需要時,承包商應從已完成之路面取樣,以供試驗。」但是,卻未明確列述試驗之項目是否涵蓋厚度以及合格之標準,顯然似有不足之顧慮。現階段建議宜採用特訂條款方式予以補足。

   3.文獻(7)雖已提出施工規範,但增列『特殊規定』:須優先選用各當地道路主管機關高於鐵路局施工規範標準之規定,此一條款恐有下列疑慮有待釐清或導正:

    (1)全省凡由鐵路局承辦瀝青混凝土鋪面工程之施工品質可能參差不齊或有南北之差異。

    (2)因地域性差異,而造成局本部審計單位驗收時之困擾。

   4.瀝青混凝土鋪面之鑽心試體,除了橋面新鋪瀝青混凝土路面鑽心試體上下表面會較為平整之外,其他諸如刨除再加鋪路面、基底層路面等,其鑽心試體下端之表面均有可能產生凹凸不平整之現象,導致量測試體高度時,發生誤差之可能性甚大,所以建議從業人員在處理鑽心試體上下表面凹凸不平整時,可請接受委託檢驗之試驗室依據CNS8755方法,採用體積除以面積的試驗方法施作,以減少誤差及爭議。

 

參考文獻

   1.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工技術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200908月。

   2.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200506月。

   3.內政部營建署施工說明書,“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2005年元月。

   4.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2010年元月。

   5.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工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200803月。

   6.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施工規範,“第01991章:罰則”,200803月。

   7.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施工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2005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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