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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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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95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官明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丙級營造業逐案簽章之我見!

致諸位理事長們:

本人為張志成(台灣省會員編號04285,高雄市會員編號0739,目前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無丙級營造業逐案簽章資格),針對近日喧擾不已之丙級營造業逐案簽章乙案,發表以下個人淺見。

目前有部分技師持余烈理事長(代表)意見,部份持不同意丙級營造業逐案簽章方式,堅持循落日條款,已造成意見不統整,實有損土木技師對外之印象及戰力,今提出折衷方案如下,尚祈不吝指教:

 一、依技師報第686期所提供資料,目前受聘技師約2000~3000人,而丙級營造業簽證家數約4000家,二者相除可得商數值落於1~2,此容後敘明。

 二、自古名言「不患寡而患不均」,為何有人一年可簽到400~500(技師報提供資料),有人0件,我們要用勤勞與懶惰來形容嗎?錯!我認為是簽證市場失控,有部份技師生性比較含蓄不好意思向營造廠開口,其中亦有部份仲介人士介入所致,此非當初辦法施行時所能預料及防堵。 

 三、我相信以余烈技師(代表)為首之理事長團隊戮力為技師謀求最大福祉,雖然請工地主任離開卻未回復專責專任制度,應有其時空背景或某種錯綜複雜之原因,我本人亦認同技師專責專任制度應回復落日條款,惟亦應正視人數不足之現實問題,經濟學上供給與需求不均衡時會造成市場價格之波動,尤其當需求遠大於供給時,技師們未何不享用此業務商機,畢竟這是我們技師的商機(但絕非仲介之商機),應把業務利益均霑給全體技師共享才對。

 四、因此建議作法臚列如下(建請不需考慮總量管制5家或10家,因該新興簽證市場仍存缺陷)

 1.原則上每位受聘技師可分配2(上述2者相除可得商數值落於1~2)丙級營  造業簽證權利,可採志願選填方式勾選(10家?或20家?)要仳鄰自己住家(或不要仳鄰自己住家)之逐案簽章丙級營造廠,每年辦理一次(與營造廠一次簽一年約),直至技師人數與各級營造業家數平衡時為止,這部份撮合工作由公會來做,來為技師們服務。

  2.若有技師不要這方面之業務,則可採讓渡權利方式轉給其他技師,讓渡費用可私下雙方洽談(或免費轉讓),若有技師無法分配至2(因為商數值小於2)而有勾選之營造廠名單重覆時,則以原志願選填名單第2家營造廠採抽籤方式辦理,所以有可能部份技師會分配到1家丙簽而已,雖不滿意但至少已公平處理,也許明年就會有不一樣結果。

 3.後續細節實施辦法可能大家還要腦力激盪,我只能想到概略之大方向。

    4.以上的方式原則上是過渡時期之作法,可訂定暫時性之相關實施細則,等技 師人數與營造廠家數平衡時,終究要回歸專責專任制度,但不景氣時有額外商機未何不做,千萬不要拱手推掉;如此應不會造成市場失衡,又符合大家利益均享。

由於原先沒有配套節制辦法,人性貪念造成少數人獨享,結果引發社會外界不佳觀感及公會內部不滿,且胡亂降價搶案造成原甲乙丙級受聘行情也往下掉,讓廣大專責專任技師深為反彈及苦惱。

以上方法倘被大家採納,如此才有籌碼同聲一氣,遵循原逐案簽章費用依頒訂之「工程契約金額基準計算方式」,向丙級營造業洽談應有之報酬,也不會胡亂殺價才能固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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