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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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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94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論服務於政府之技師簽證義務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明文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而技師依據技師法授權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執行技師業務之簽證,方屬依法行政。然而很遺憾的,目前有部份政府機關,如水利署,在水利法沒有授權該機關內的技師可以簽證之下,僅依據為公共工程委員會未經法律授權的一紙函釋,即行強迫該單位部份技師,執行設計、監造之簽證,明顯未依法行政,亦侵犯該技師之權益,何況所簽證之公共工程一旦有爭議,誰來負責?值得商榷。

  查國內相關法令,如建築法第13條第2項,有「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規定;而電業法第34-1條第1項,亦有「...但該工程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得由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設計及監造。」規定;其他如公路法、大眾捷運法、自來水法皆有類似規定。審視這些規定,可見政府內之技師負責簽證工作,應針對「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方得為之

至於非屬「自用」之公共工程,若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法原則,理應釋出由民間負責。按「行政院組織法」總說明認為,行政院部會組織數量過多,導致業務協調、整合與推動上的困難。同時時代的挑戰,日甚一日,民眾對政府的要求,隨著民主觀念的提升,與日俱增。台灣要能繼續往前推進,必須建立一個更具國際競爭力、高效能,且能提供人民「良好服務」的政府。換句話說,該組織法之修法原則,無疑是應善用民間專業技術的力量。

或許有人認為,政府工程單位可以培養自身技師之工程設計、監造之能力;事實上,由於我國法規對公務員之束縛,造成公務員的保守心態,期望有創新發展的規劃設計成果,實務上十分困難,更何況機關內部人才培育機制,大部份已出現斷層,沒有技術傳承與實務不斷歷練,要在政府工程單位學到頂尖的技術能力,戛戛乎難矣!就以南二高名聞國際之高屏溪斜張橋為例,其負責設計團隊,並未在政府單位服務過,顯示其設計能力並非自政府單位學習而來,即為明證。

  綜上所述,本報以為,要求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服務的技師執行公共工程之簽證工作,攸關人民之權利義務,必須要有法律授權方得為之。至於苦無法源之問題,其實目前推動之『土木工程法』,就替未經授權之公共工程,提出解決之道;在該法第6條擬定:「公有土木建設工程之設計人與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任之,不受技師法之限制。」故「土木工程法」立法之後,可以替政府單位解決機關內技師簽證未經法律授權之問題。

  另外,基於政府改造之目的在創造小而美,小而能的政府,本報呼籲:民間可以做的,政府即應釋出,行政歸政府、技術歸民間,才能達到政府改造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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