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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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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86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黃崇哲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除了利多,都市更新更需要公權力的有效施行

面對都市環境的老舊,政府早於民國87年制定「都市更新條例」與相關子法,其內容包括:縮短行政審核程序、建立強制參與都市更新制度、建立權利變換制度、給予建築容積獎勵、以及給予稅捐減免…等等優惠措施,希望藉此提昇老舊房屋所有者參與更新之誘因並期望帶動整體產業之發展。

然而,儘管完成法令訂定,但在推動經年後,成效仍極為有限。究其原因不僅是產權複雜難以取得所有權人之改建共識外,民間更新業者的資金不足與權利轉換機制無法有效建立,也是導致成功案件屈指可數的原因。於是,行政院95年度進一步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推動以公有土地為主之都市更新及輔導推動一般民間辦理等兩大類的都市更新案件,也同時開始匡列預算,以作為推動經費以及提供低利貸款融資之用。此外,不動產證券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等也都同時納入該方案的內容之中,期望整合各項政府資源後可以帶動民間業者的參與,加速都市更新的進程。該方案推動目標上更分別於95年選定50處、96年及97年度各自擇選45處示範計畫地區,以作為實質招商的案件目標。

待政黨二次輪替後,為求具體落實政策目標,以配合馬總統愛台十二建設,行政院特別於98年核定「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希望在98-99年度中選定14處作為優先推動更新地區辦理招商作業。這14處計畫,招商面積約48公頃,投資金額預計可達970億,如能順利招商,將可有效帶動都市環境改善以及整體營造產業之發展。

但對照過去幾次推動或招商經驗中,除非是藉由大比例公有土地的參與,或者是有高房價所帶來的新增容積銷售獲利,否則雖有各項政府利多或法令規劃,但各個更新案件的結果上往往都是以失敗收場。原因一方面在於住戶往往存有更新利益全額買單的心態,也就是希望可以在不負擔任何成本下,經過更新保有甚或擴大原有居住空間,至於開發者更是將本求利,以開發角度思考個案,來求取擴大獲利空間。在此番思維下,都市更新只是都市中不動產開發的一環,反而被掩蓋住了原本設計的公益目的。包括政府大力推動的大樓「拉皮更新」,也感覺較為偏重房地產保值,而非實質的建物安全性改善。事實上,針對許多廿年多年的海沙屋集合住宅、或者是都市防災空間嚴重不足的社區聚落,政府一定要就其中的「釘子戶」有所作為,否則將永遠無法針對此類不良居住環境達到改善目標。

針對此點,本報期使政府應重新檢視都市更新政策的推動原始目的,特別是針對改善老舊都市環境、提供居民更好居住環境此一目標。如同九二一地震時,多少因為建物老舊所導致的社會極大損傷,都是我們不願再次見到的社會成本。因此,藉由法規所規劃的政策工具,政府應該更有擔當的介入都市更新過程。例如,針對海沙屋或危樓住宅,可以將其明確定義出公益性或公共性的更新計畫,再經過相關認證評估後,由各政府機關勇於介入更新。當然,其中對於權利定價與開發成本更應盡可能透明以昭公信,唯有如此,都市更新才能真正落實提昇民眾福祉之目的,不致淪為炒作房產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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