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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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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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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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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魏嘉甫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山坡地違規輔導案例報告

賴景鎔 技師

一、   內容說明

本案為雜併建的農舍興建(【照片1),因不需要水土保持相關技師負責水保監造,只要建築師負責就可。對水土保持的要求可能因為較鬆散,因此,給予水保義務人(也是農舍起造人)有機可乘。不但在水土保持方面違規,建築物(農舍)構造也擅自變更,幾乎成為實質違建。

 

二、基地概述

本基地位於北部都會區的山坡地,位置如【圖1所示,目前正在興建中的農舍因違規利用基地外的土地當施工便道,已經被市政府開單罰款6萬,並要求限期改正。由於期限已屆,當水保服務團的技師,陪同市府承辦人員前往檢查時發現:

(1)原來的施工便道不但尚未復原【照片23】;

(2)又在建築物的正面前方新增了違規興建的駁坎(駁坎A及駁坎B),原設計圖上並沒有這些水保設施(【照片7 ~ 8】及【圖2 ~ 5)

(3)原設計的RC擋土牆(位於房屋正前面)與房屋地下室的牆壁之間,已被違建擴充成地下室【照片4 ~ 6】及【圖3

 

三、改善檢查的檢討

(1)緊鄰基地旁的施工便道因違規開挖施築,且又在便道旁施作大塊石駁坎【照片23,違規的施工便道上也舖上碎石子 。 

   如果不要求義務人復原,將來建築物完工後很可能會再舖上柏油成為進出豪宅的道路,而且只要在路口設置圍欄,本施工便道也將成為該農舍的私設道路,建築物的資產價值將再增值。

(2)建築物正面前方的新建違規駁坎應要求復原(駁坎A及駁坎B),但經檢討若可保留,建議水保義務人儘速辦理變更。

(3)RC擋土牆與建築物已因違建而共構,理論上應該是要敲除重做。但因牽涉到建管單位的權責,仍須會合建管單位的意見,再由市政府統籌處理。

 

四、水保服務團對拆除工作的建議

綜合以上檢討,水保服務團的技師提出下列會勘意見,請水保義務人儘速改善:

(1)新建房屋旁的施工便道復原,建議採用下列方式處理:

1. 將原舖面的碎石子移除。

2. 施工便道邊的駁坎須部份拆除,1m高以上的砌石駁坎請移除,僅保留1m高以下的駁坎。大塊石駁坎後面的邊坡須適度退縮,並且將挖除的砌石及土方回填到目前的施工便道上。

3. 處理完畢後仍須在回填的砌石及土方上面植生綠化,回復原來的自然狀態 。

4. 本項建議也徵詢水保義務人是否會窒礙難行,亦已經水保義務人同意可以接受。

(2)位於建築物正面前方的新增違規砌石駁坎(駁坎A及駁坎B ) ,並非原設計之水保設施,建議水保義務人儘速聯絡原設計師,討論是否可以變更設計方式,更改設計圖以符合現況。

(3)RC擋土牆與正在興建的房屋之間,根據設計圖應為自然土方區,但實際興建時已施工成為地下室的一部份。亦即擋土牆已與房屋共構。因與原設計水保設施不符,建議水保義務人儘速聯絡原設計師,討論是否可以變更設計方式,更改設計圖以符合現況。

 

五、後記

(1)本次違規改善檢查後,承辦人將簽請上級再開罰單,至於罰款金額則由上級批示(6萬元至30萬元)

(2)至於本案的後續發展,將來有機會將再繼續追蹤報導。

 

     
 
     
 
     
 
     
 
     
 
1   圖2
     
 
圖3   圖4
     

圖5 駁坎A、B正立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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