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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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起重作業安全管理」改善建議 一、前言 民國91年3月31日世界第一高樓『台北101』因台灣地區發生331大地震,造成施工中塔式吊車掉落意外(見照片1及2),不但造成興建中之建築結構受損(見照片3及4),亦造成作業勞工傷亡,及工區外第3者受傷;民國98年4月24日下午忠孝東路5段20巷內,「統一開發市政府轉運站新建工程」工地結構體已完工,位於屋突第3層(建築物第34層)頂版上之2部人字臂起重機,於進行拆解作業時,因作業不當導致吊臂挫屈吊物墜落,砸毀途經緊臨該工地前方道路之遊覽車尾部,造成人員傷亡事件(見照片5)。技師報648期林培元技師及陳清展技師之「高樓塔式吊車作業安全管理」及649期陳清展、詹添全及李景亮等之「掉臂工安從天降嚇壞全世界」等文已有詳細登載,經此事件亦曝露了高樓起重作業安全管理的缺失,為避免以後再度發生類似工安事件,本文探討以後如何防止事件再度發生之防範措施,供作主管機關制訂防範措施參考。
二、一般肇事原因探討 1、長期操作未發生事故而失去謷戒心,未考慮到設備老舊、銹蝕導致桿件斷面積減小強度降低,或接頭強度減小。 2、為方便行事,未拆解後再分段吊運,造成過負荷現象。(根據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進行統一開發案職災調查,所歸納兩項缺失:包括以3.0噸小型人字臂起重桿超重吊掛5公噸的中型人字臂起重桿,約超出小人字臂起重機之額定荷重之1.67倍。操作時未先分段拆卸,即整座吊起,程序明顯有瑕疵。) 3、未考量天候的影響致額外的側向風力造成吊臂挫屈(案例見照片6)。(美國曾發生世界最大之吊車,於吊運體育場屋頂桁架時,受風吹而致吊臂折斷的案例。) 4、塔式吊車及其他起重設備,在組裝、固定、爬升及吊重操作等階段,均有極高之風險存在,然而目前工程界對起重設備之「操作計畫書」一般均採可適用於任何工程之制式計劃書,僅對拆解計劃提出一般性之拆除步驟,並未針對個案之工程特性詳列拆解步驟。例如:吊物之停放待拆位置(須確定吊物之重心位於屋突頂版範圍內)、臨時支撐位置及支撐方式、吊物之總重量及重心位置、吊物之吊掛位置及每一吊掛動作之吊掛重心及重量、吊掛鋼索繫掛位置及繫綁方式、吊物突出屋頂外縁部份之拆解步驟等。 5、起重或升降機具(特別是塔式吊車及人字臂起重機等)拆解過程中必須有專業監造單位監督拆解之毎一動作。 6、吊掛作業過程中,必須確實開啟「防止過負荷警報裝置」(見照片7)。 7、未依工地環境及空間條件設置臨時支撐。 8、未設置吊掛物防墜落之第2道安全措施。 9、淨空管制未執行。 三、防制措施建議 1、塔式吊車、固定式起重機等進行組裝、固定、爬升及拆除時,是風險最高的時候,為防止類似災害發生,應於施作前應擬妥縝密詳實之施工計畫,而非單憑承包商之經驗行事。 2、施工時必須使用塔式吊車或固定式起重機等進行吊裝之建築工程,應於施工前將塔式吊車、固定式起重機等之組裝計畫、固定計畫、爬升計畫及拆除計畫列入施工計畫書中送審。 3、前項吊車、固定式起重機等之組裝、爬升及拆除計畫應依據使用之機型、工地現場條件及實際操作步驟詳細分析、計算,並經土木、結構或機械專業技師簽證後,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及起造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4、監造單位及主管機關應詳實審查前項計畫內容(含針對個案工程特性之拆解步驟及淨空管制計畫)。 5、主管機關若無足夠之專業能力進行審查,則建議比照高樓結構委外審查方式,委託專業技師公會審查。 6、高樓起重作業風險最高的時候,淨空管制範圍應擴大至板、片材料或吊桿、機具可能掉落、傾倒之影響範圍。 7、施作時應確實執行淨空管制計畫。 8、吊掛物應有防墜落之第二道安全措施。 9、吊掛、爬升、拆解等作業應有監造人員監督。 10、吊掛前須有試吊之測試程序。 11、防止過負荷警報裝置吊掛前須經測試。 12、吊掛設備之勘用性主管機關應定期檢驗。
【參考資料】 [1]林培元、陳清展「高樓塔式吊車作業安全管理」,技師報648期。 [2]陳清展、詹添全及李景亮,「掉臂工安從天降嚇壞全世界」,技師報64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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