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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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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67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內政部應儘速修改

「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B14-2表(二)」

  行政院曾政務委員志朗、張政務委員進福、范政務委員良銹、內政部林政務次長中森,於今年61日,在行政院第2會議室,主持研商「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執行疑義會議,結論為:

1、內政部建議,將勘驗表B14-2()()表格合併,表格名稱更改為「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並將申報人 : 「承造人」、「監造人」、「專業工程技師(5層以下供公眾使用或5層以上之建築物由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一併列入於簽章欄位上。

2、內政部建議,於備註欄上加註「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0條規定,專業工業技師配合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執行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簽證前應先行查核」。

3、另內政部表示,依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6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建築師應將設計及監造均交由技師辦理,才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

所以會有上述結論,肇因於數十年來,建築物結構設計部份,建築師會依規定交由技師設計;但結構監造部份,建築師卻從來不肯交出。而營建署亦甘於噤聲附和、指鹿為馬,曲解默認結構之監造亦應由建築師辦理。導致建築師有權、有錢、無責任,而技師無權(無監造權)、無錢(無監造費)、有責任(在查核報告表上簽章負責),造成社會不公不義,莫此為甚!

其實建築法第13條的規定,十分清楚,即(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術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即使不具建築師身份的人,看了都會認為「5層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建築師應將設計及監造均交由技師辦理,才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豈知具建築師身份之營建署官員,反而認為建築物結構監造不必交由技師辦理。如此曲解法規,所圖為何,令人不解;而數十年來,面對技師界依法行政之要求,悍不導正,可謂鄉愿至極!

總算國家有福,61日的會議,終有正確的結論;可是會議結束至今,忽忽已逾3個多月,內政部仍未依結論一之宗旨,將「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更改為「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號稱 『天下第一大部』之內政部,行政顢頇無效率,可見一斑。如今新內閣已上任,馬總統冀望新內閣為行動內閣,基於政策一體、前後連貫之脈絡,我們也懇切的請求新任內政部江部長,抽空看一看建築法第13條的規定,同時嚴厲要求營建署:限時落實執行行政院的會議結論,以免予人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負面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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