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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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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強力督促『監造權回歸技師』之落實施行

 早在民國65年,就因為建築技術日趨複雜與進步,因此,修訂建築法第13條,責由建築師將專業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負責辦理設計監造。然而由於行政的怠惰,直到80年初,在技師界陳情呼籲及各界撻伐之下,專業技師才取得了法律所定的委辦專業設計權。但是監造權卻仍一直掌握在建築師手上不放,縱使其間台灣歷經了921大地震,震碎了這麼多的家庭,行政權卻礙於既得利益者不肯放手的現實壓力之下,始終不肯認真檢討『監造權未落實』的沈痾。

9861日在行政院召開的「研商『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B14-2表(二)』及『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執行疑義會議」中,內政部明確表示:依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6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建築師應將設計及監造均交由技師辦理,才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此並明文記載於會議紀錄之內(開會的緣由及全文可參見本報第657期第4版及公會網頁)。建築物『監造權』,『金劍沉埋33年,意外出土,總算不枉費技師界先進多年的奔走努力,對於建築結構安全而言,無疑地將更多增一層保障,值得鼓舞!

按建築法第13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實際上,依據建築法該條所載明的白紙黑字,所謂「辦理」,當然指的是該條文所規範的「設計」與「監造」,文義上根本不可能割裂解釋成僅僅就專業工程「設計」的部分應交由專業技師辦理,而專業工程的「監造」部分卻不用交由專業技師辦理的道理。立法理由亦清楚地載明:「高樓建築物結構之計算與建築物各種機電設備之設計與監造,須由專業之工業技師辦理,故將各種專業工業技師之業務及責任,增訂於本條文內」。但是立法者絕對沒想到,這個條文竟然可以被『視而不見』,被有心人士隨意解釋,經過了30多年,才終於有『重見天日、落實施行』的契機出現。

如今,行政院既已作成監造權回歸技師的決議,後續應當繼續追蹤相關機關落實執行決議的內容與建立相關配套機制。實際上,監造本來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台灣業主普遍對於監造專業不夠尊重與重視,所給的監造費用極為不足,致使監造流於形式,然而我們不能就因此放任讓其成為沈痾。由於監造者承擔的責任十分重大,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監造仍是確保工程品質相當重要的一道防線,在技術工法日新月異之下,實際上也唯有專業技師才能勝任此項職務。

在監造權回歸專業技師之後,真正的挑戰才將開始!本報建議主管機關為使技師善盡監造權責,應破除形式簽章主義,並提供能讓技師執行監造業務之合理環境(包括監造費用的法制化,以及應由業主直接委託監造等制度)。本報深信:制度設計的合理化,才是讓921地震悲劇不再重演的重要關鍵!也才能確實達成『監造權回歸技師』之立法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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