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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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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51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林士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農村再生 解決現有農村問題

﹝本報訊﹞針對自由時報510日「農地轉手有暴利,都蘭農村消失中」之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水保局表示遺憾,並強調制定本條例之出發點,即是以現在居住在農村之居民著想,農村再生之主要精神即是由當地農村居民做主,對於現有農村土地沒有計畫、共有問題以及農舍等現況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而非報導所做無端臆測。

水保局表示,依現有法令規定之下的台灣農村,長期土地均沒有計畫引導,毫無願景可言,導致現在農村的發展雜亂。因此,條例中提出農村再生發展區之劃設概念,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導入有目標性的計畫概念,對土地使用作較多目標的利用,透過有計畫性的引導,讓農村有秩序的發展,而非任意發展。

水保局強調農村土地長期受限,面臨當今產業多元之發展,現行法令規定早不足以銜接,導致農村之建設及公共設施不足,生活機能明顯低落,對於農村居民來說,根本無從解決。農委會提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不以開發的概念去看待農村,而是以改善現有農村為原則,以既有農村社區與毗鄰土地納入同時規劃,同時提出對窳陋地區之改善措施,實際解決農村發展困境。

水保局再次強調:本條例提出整合型農地整備之創新機制,將生產與生活空間做整體規劃與調整,透過發展權的轉換,鼓勵農民將農舍興建在社區內或緊鄰的農地,因此,農村生活設施將集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社區鄰近的農地則可完整保存作為生產使用,解決目前農舍凌亂散布於農地之現象。

農村再生是為了解決現有問題所提出之重要政策,主要也是為對農村的使命。什麼都不做只會讓現狀更加惡化,而提出解決方案則是對農村負責,對於媒體之未能給予外界明確的說明,抹滅政府解決問題之用意,農委會深表遺憾。同時也呼籲大家一齊在地深耕,支持農村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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