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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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橋斷重建空轉七個月 誰在乎? 社會各界經常謔稱:台灣『打嘴炮』功夫一流,而『靠嘴巴趕進度』更是司空見慣,果不其然應驗了。據新聞報導台灣南部某鄉下,一座去年9月遭颱風豪雨沖斷的香梅3號橋,斷了7個月後,行政首長親臨視察才發現,迄今重建進度為零,嚴重影響居民生計;而相關高層更在電視台隔空較勁,雙方振振有辭,而工程依然原地打轉,所謂『苦民所苦、急民所急』,都是空談!我們不禁要問:「橋斷重建誰在乎?」 姑且不論中央和地方政府相關單位解釋了一堆理由,坦白地說,身為土木工程人實在不能接受。這種遭受天然災害破壞的道路橋梁,久久未修的案子,時有所聞,政府應變能力難道發生問題了嗎?台灣地區地震、颱風、豪雨不斷,天然災害頻傳,已是公認的宿命,而搶修重建能力是直接影響國計民生的大事,若應變搶修重建能力如此不足,如何奢談應付類似金融海嘯、戰爭等巨大人禍呢? 行政院劉院長,在本(98)年1月23日曾經提示:「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視同救災」;想不到言者蓁蓁,聽者藐藐。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辦機關定之。」可惜迄今有關天然災害緊急處置採購辦法尚付闕如,以台灣天然災害之多,為何相關主管機關不加重視?莫非沒有必要予以訂定嗎? 在政府採購法未公布之前,有關緊急救災工程採購,均依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第35條規定:「國家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或經濟上重大變故,緊急需要採購之財務或營繕工程,經行政院核准,得不適用本條例關於招標、比價、議價之規定。」辦理之,行之有年,成效不差。如今政府採購法之第105條規定,雖然較為寬鬆,但不經行政院核准,又未訂定緊急採購詳盡明確的處置辦法,反而成為基層工程採購公務人員另一大負擔。 在這個資訊發達的年代,辦理工程採購實非易事。民意機關、司法監察機關、媒體,大家虎視眈眈,監看的人多:而公務人員怕多做多錯,寧可採被動方式少做少錯。換句話說,如要政府主辦之工程採購公務人員,遇有緊急搶修工程時,不怕誤解,不受圖利罪嫌困擾,勇於擔當任事,就必需要一部規定明確、內容詳盡的「緊急採購處理辦法」,作為他們依法行政,處理之依據。 就實務面而言,現行的政府採購法本是參考WTO所制定,係一部能與國際接軌,有新思維的法令;面對時代變動中,若以政府採購法精神為主,統合財政、預算等法令,訂定一套詳盡的緊急採購處理辦法,作為基層工程採購作業依據,必有助於應付天然災害及經濟上的重大變故。 總之,救災如救火,必須劍及履及,才能立竿見影,發揮績效。我們希望『橋斷重建空轉7個月』事件,成為歷史,更希望大家引以為鑑。只要主管機關有決心對抗天然災害,工程界的專業人士有能力、有信心做政府後盾,協助完成受災橋梁重建之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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