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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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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完整配套工程專業法庭 才能定紛止爭

立法院於日前(331日),三讀通過「營造業法增訂第6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的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

近年工程糾紛案件,有逐年攀升的趨勢。依據司法院統計,工程案件平均1個審級時程需要10個月。工程爭議由於金額高,通常為33審,如果再遇到發回更審23次,一個案件將拖延78年,甚至10年也結不了案。一般的營建包商,如果遭業主剋扣大筆款項,而無法即時解決糾紛,將導致廠商資金無法週轉而倒閉;如此,不僅工程被迫停擺,且更將因此衍生下包商的糾紛,製造社會問題。根據提案委員的立法說明,審判時程的縮短,乃是設置工程專業法庭的最大初衷之一,司法院應將其列為實施新法最重要的課題。

其次,進入司法審判的過程,法官往往因欠缺工程專業知識,導致司法訴訟,不能合理及有效地解決工程爭議問題,影響營建產業的健全及經濟穩定。因此,司法院民政廳吳光釗法官針對新法表示,待設立專業法庭後,將會為專業法庭法官,特別開辦有關工程的研習專班課程,培訓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的法官,以配合需要。

其實,「法官專業化、設置專業法院或專庭」,早在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已獲致會議結論,此後即相繼有少年、勞工、家事、金融、智財等專庭或專股紛紛成立。然而欠缺完整專業教育或證照的法官,只會讓有設置專庭跟沒有設置一樣,「空有其表」。台北地院林孟皇法官就特別指出,依據學者的研究報告,我國勞動判決的上訴率、審理期間、維持率等,實際上由普通股或勞工法庭審理,並無太大的差異。我國法官少有在法律之外的專業領域,受有長期紮實的教育訓練,因此如何讓工程專業法庭的法官,真正具有相關專業知能及學識,才是日後新法實施成效的檢驗重點,否則「工程法庭」,充其量只不過是聊備一格罷了。

再者,在33審的訴訟架構下,倘若只有在第1審設置工程專業法庭,但第23審又回歸一般法官審理;或者仍是依照辦理一般案件的法學思維,來審視下級工程專業法庭的判決見解,則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的立法意旨,勢必大打折扣。因此,除非在各上級審亦有專業法庭或專業法官的配置,否則新法的實施與否,顯然其績效將無任何顯著差異。

此外,本報認為配合「設置工程專業法庭」之實施,公共工程爭議案件,如能妥適利用強制仲裁制度,有效疏減工程案件訟源,讓專業法官能有較多餘裕、多費心思,審理案件實質之工程爭議內容,才是司法在工程案件能否真正定紛止爭、獲致人民信賴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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