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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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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41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魏嘉甫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法規執行力

任 英 技師

法令法規多如牛毛,目前仍在不斷定新法、修舊法。土木技師公會也為會員的權益,不斷努力在法案上爭取,每位會員有目共睹,在此也要給所有的理監事、理事長加油打氣及感謝鼓掌。

原以為有了新法規,就可以保障善良、消除弊端,相關人等都可以安居樂業,但事實上就如貓纜事件,它可以依法避開諸多的審查,而今出事了,您能說它不合法嗎?再多的追究,也不能彌補附近住戶、商家、店家及政府等各方面的損失,甚至於政府的形象傷害等,討論了再討論,相信不久又要修法,將是永遠追不上保障善良,消除弊端的目的,只好一直的在修法及訂新法。任何事物都有一體兩面,法規也不例外,它有受益者同時也有受害者,執行力與受益者的多少成正比,一個執行力較佳的法規應當要考慮受害者的感受,而且讓受害者所受傷害減到最輕。

法規內的〝得〞字〝或〞字,甚至於標點符號等,解釋都各有一套,各個階層有不同的註解,也許高一層看到面較廣些,這也無可厚非啦,誇張的是同一單位的兩位正副長官就有兩套說法,目前台灣的法規在全國各縣市的執行也有不一致的情況。立法機關當初訂法規時,也許為了有彈性、有空間,鬆一些,好執行,但到執行時,各有立場,動不動就要求,請大法官解釋,真所謂的官大學問大。

做法規執行者,也可以說法規使用者,有時還真委屈,當法規在手上時,已有定見,知道如何拿捏,但長官的另一套解釋全打亂了,最近媒體報導的沒錯,就是那〝亂〞字,正熱門啦!檢討起來,又有幾件能順利執行,不是躲開、走開、跳開、就是逃開、避開、閃開。以前一陣子最紅的貓纜事件為例,基層公務員多麼想透過各項審查,讓自己責任變小,見識更多,然長官給的訊息是依法走最快捷最方便的方式完成任務,當然也不能說長官不對,這就是法規在執行上也有技窮的時候。

各階層因經驗、案例、角度及接觸面等對法規有不同見解,執行起來的確有不同,更有執行不力的情況,使結果變了質,走了樣,而不是自己所想的,重點是在這執行過程中學習到什麼?充實自己了什麼?將來才有本事去做下一案的執行力,使執行力達到一定的效果。筆者建議:(1)教育:如法規教育、案例分析研討等教導大家認識它,使用它,進而提升它的執行力。(2)多與高層人士溝通、討教,使自己不是井底之蛙,閉門造車,而促使高層的想法、看法、見解是法規執行力的助力,而非阻力,這樣法規的訂定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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