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9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629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對「專業技師辦理測繪業務簽證規則草案」之立法評議

  (12)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專業技師辦理測繪業務簽證規則草案」請各公會及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對於該草案仍然違背公正原則,有失撥亂反正之原則,確實令人失望。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草案」在內政部討論時,經歷四次會議,得出各公會可以接受的版本;最後一次會議,卻提出一個剝奪土木技師辦理測量業務之版本,引起與會單位強烈反對,最後連內政部法規會及行政院法務部的代表,也敦請工程會另訂「測量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當時工程會由吳澤成先生擔任主任委員,立即召開會議討論相關條文,但在政權輪替後,本案即束之高閣。經土木技師公會一再向工程會范主任委員陳情後,終於得到范主委首肯,同意訂定「專業技師辦理測繪業務簽證規則」。

最近工程會提出「專業技師辦理測繪業務簽證規則草案」,發文各技師公會及政府機關表示意見,其中條文採取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的寫法,列舉工程種類及何人具有簽證資格。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在制定時,原來是希望只要是公共工程規畫、設計、監造皆應由技師辦理,之後再親自簽證負責。公布的簽証規則卻有不同的規定,如經濟部所屬之水利工程,不論大小案件皆需由技師辦理;交通部卻規定「中央單位在巨額以上的工程才要技師辦理」,形成一國兩制,製造公共工程亂源。以致全國票選97年度代表字,何以「亂」字會列為榜首?豈非其來有自!

因此,我們認為草案中有關「專業技師辦理技術服務測繪業務,且測繪作業達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規模或條件者,依本規則實施簽證」之規定,列舉了市區道路工程、軌道運輸工程、機場工程、港灣工程等等項目。按項目、金額規模大小,技師類別予以區分規定,十分繁複,存在介面問題不少,實在是治絲益棼。不如提綱挈領,依據國土測繪法第3條之規定,對於測繪業務臚列基本測量、基本控制測量、加密控制測量、應用測量即可。

至於辦理測繪業務資格者,應規定專業技師辦理測繪業務之簽證範圍,涉有基本測量或基本控制測量業務者,因事涉大地測量或航空測量,要求精度較高,就基本測量或檢測控制點應由測量科技師為之;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確認控制點正確性者,則免實施簽證。另有關加密控制測量、應用測量則應由測量技師或土木技師為之,方是正本清源之道。

返回上一畫面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