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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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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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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反對矮化技師為執業人員及放寬外國人應考模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今年10月下旬,在立法院提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草案,條例第4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增列採礦工程、消防工程;第5條則放寬公司代表人之資格,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或受聘於公司之執業消防設備師擔任,並規定公司營業範圍涉及消防工程者,須聘執業消防設備師。

同時,將消防設備師與技師,併稱為執業人員。令人擔心的是,將技師矮化為執業人員後,日後是否會納入其他身份的人員,擔任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證諸營造業管理規則,在82年,將技師及建築師改為專任工程人員,讓工地主任得取代技師、建築師,造成營造業良莠不齊,同時降低工程品質,921大地震災變,血淚斑斑可考,殷鑑不遠。

如果是為了簡化名稱,在今年年中,工程會提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修正內容為增加採礦工程、建築工程、消防設備工程;同時在第5條也註明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建築師或消防設備師擔任。彼時多了建築師,應該是更有理由設一個統稱,惟當時並未創造『執業人員』的新名詞,否則執業人員的名稱,加諸建築師頭上,相信建築師也會反對到底。如今修法,建築師退出,反而獨將技師矮化為執業人員,豈能為技師所接受。

若實在萬不得已,工程會非要用一個統稱不可時,也應該採用憲法第八十六條所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才不致又發生當年營造業管理規則雷同情事,讓倖進之徒,有魚目混珠之機會。

又,今年行政院3116次院會通過之技師法修正草案,其中增訂第五十六條,規定外國人可以口試及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方式,或其他對等方式,以免試取得我國技師資格。其理由雖然冠冕堂皇,號稱為與國際接軌云云。可是觀察同是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建築師、律師、醫師、會計師等,仍然守著『外國人應依我國法律應各師考試及格者,方得依規定請領各師證書,才能在我國執業』之規定,難道這些專門職業人員,比較封閉保守,不思與國外接軌嗎?答案似非如此,他們的主管機關頻頻補助渠等參加國際活動呢!

再查民國60年代,我國對汽車駕照之考試極為嚴格,及格率相當低,但持有外國駕照者,卻可免試取得我國駕照。因此一些高所得者,便遠赴歐、美、東南亞考照,再回國換取本國駕照。由於當時東南亞某些國家之駕照,甚至可以付出少許代價即可免試取得,因此有許多人藉法律規定之便,不由正道,採用取巧方式以取得我國駕照。

然而,我們必須嚴正的指出,取巧取得駕照方式,影響所及或許僅是幾個人的生命安全;至於放寬外國人免試取得我國技師資格,影響的是公共安全,關係多少黎民之生命生計,豈能藉國際接軌之名,便宜行事,請問工程會誰敢為此立下投名狀,為全民負責;更何況外國人如果可以取巧,何不重新開放國人『檢覈』應考模式,以示工程會之宏觀寬大。何況現在仍有許多國家,對技師的資格考試遠較我國為易,如予免試,必造成濫竽充數,劣幣驅逐良幣的情事,對吾國公共工程基礎建設之潛在風險,實難逆料。因此,我們堅決反對工程會矮化技師為執業人員之同時,更反對放寛外國人應考技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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