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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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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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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官明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淺談搶險工程之現況地物

洪照男 技師

本工程案例位於旗山溪旗山橋(圖1),此工程為因應繼「卡玫基颱風」之後「如麗颱風」來襲所為之搶險作業,因搶險作業之迫切性,致部份民眾請求施工單位對於旗山橋下辦理緊急導水路之搶險工作,致橋下部份原已遭毀棄之農耕香蕉作物部分農民要求補償案。本案例將分別就搶險工作之特殊性,另因「卡玫基颱風」之患致使旗山地區民眾強烈要求開鑿清疏旗山溪,並由搶險作業期間就民眾求償之農作物等與相關天然災害補償規定,分別簡述如下: 

一、   搶險工作

本案為「如麗颱風」來襲所為之搶險作業,該作業依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工作處理要點規定,所謂「搶險」係:「指天然災害致使水利設施發生損壞或已發生險象,為防止損壞現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之謂。

本案陳情民眾所述:「即將收成之香蕉遭搗毀」云云,民眾所述該即將收成之香蕉作物於「卡玫基颱風」豪雨過後,原地經洪水流經之香蕉作物(含固定錏管)均已遭流水順勢折斷,明顯已嚴重損毀(如照片1,2),由於「卡玫基颱風」過境帶來充沛雨量致嚴重淹水,部分地區還發生土石流現象。

本案搶險工作其作業期間係在「卡玫基颱風」豪雨過後,且搶險工作為避免「如麗颱風」來襲致使該區再受浸淹之患,現況所開之緊急導水路係沿原洪水流經香蕉園所成之河道來進行導水路開挖,所以現地除原有流路外另再加上該緊急之導水路開鑿(如照片3,4,5),如此對旗山鎮易淹水地區的緊急排洪有著莫大幫助。 

 

二、   民眾強烈要求開鑿

本案搶險位置在「卡玫基颱風」過後,為旗山地區有史以來未曾有過之大水患,搶險工作開挖前為因應高雄縣旗山鎮各界代表連署陳情而進行協調會議,相關單位並達成會議共識,依共識:「旗山溪河川內緊急導水路(40公尺寬)先行施工增加排水路增加排水順暢,減緩旗山溪水流」。另民眾強烈要求對於旗山橋上游高莖作物及違建物等違規行為,將先行辦理強制剷除作業,以減少阻礙水流,於1個月內公告,年底前執行完成。

又為確保旗山鎮市區無淹水之慮,旗山橋下游堤防應予延長以阻止洪水淹漫。另為加強安全,堤防工程應先行施工,河川公地並全面疏濬,以增加洪峰排水量,且為防止河川洪流由5號排水口倒灌現象,將增加水閘門乙座,併入堤防延建設計內容中。

長期計畫則配合公路總局新旗山橋改建完成,辦理河川區域範圍內旗山橋上下游私有土地徵收作業。配合河道整理。將右岸主流槽加寬為一主流道,多餘土方則考慮放置於左岸成為一高灘親水遊憩區,增進地方休憩空間。

此次天災讓民眾自我覺醒,並主動要求主管機關進行對影響水流的違規種植地上物,進行計畫性鏟除之相關作業,長期以來水利機關就一直為違規種植剷除不斷努力,今有天時及民眾主動要求鏟除相信,相關作業應更可順利進行。

 

三、民眾求償之標的物

1.不符河川區域種植規定:本案橋下之農作依規定不得超過50cm且對水流已明顯造成妨礙,與水利法河川區域種植規定第四條(略以):「河川區域內種植農作物應符合下列規定:…()種植縱長及種植橫寬均不得超過50公尺,每一列植之間格需留50公尺以上之空地。但草本、蔓藤植物之植株高度低於50公分且未設置支持之棚架,於空地種植者不在此限。()河寬未達三百公尺河段,禁止種植高莖作物。

2.本案依水利法第76條規定:「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就本案現況香蕉作物係因天災所致,其中所規定之「拆毀之物」係屬因搶險實需且原農作未經損毀之謂,本案標的物明顯因「卡玫基颱風」豪雨早已遭嚴重毀損,故顯然不適用該法「於事後酌給相當補償」之規定。」

故由相關規定明顯可知民眾求償之標的物(香蕉),已明顯與規定不符。

 

四、   天然災害補償規定

本案陳情人原香蕉作物(含固定管)於搶險作業前既已遭洪水損毀(如前照片),且依規定明顯不符相關種植規定在先,又本案亦是旗山鎮各界代表連署陳情下力請本局施作,此次本案陳情人農作損失為天災所致似應循「天然災害補償規定」由主管機關認定秉權責辦理得當。以下略述該規定供參考: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規定:「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惟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以及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救助。」

又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農業損失嚴重程度,公告救助地區、農產品項目、生產設施及救助額度,以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且依該規定需經公所勘查認定受害達20%以上者,始符合救助條件。又因天災農民申借貸款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受災證明書核發日起15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由此可知,依該規定民眾申請相關補償方為正確管道。

 

五、    結論

基上,顯知民眾陳情補償應另循管道,但亦可了解農耕民眾心血泡湯付諸東流之心情,然如所申請補償之管道非為正確管道甚或導致不同機關重複補償亦非理應之事。由本案更可知搶險作業為水利機關為防止損壞現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工作性質主要有其急迫性及依專業判斷可能所作之預防性搶險工作特性,搶險作業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第一,故搶險工作期間可能之損壞實不得已情況下所為,靠天吃飯的農耕作物遭損毀亦非執行搶險人員所願,而搶險實機的配合實有待民眾能以整體為重,方不耽誤搶險之第一時間,倘有如此整體為重之體認,亦是眾人之福。

 

照片1:作物順勢遭大水折斷                             照片2:作物順勢遭大水折斷

 

 

照片3:依勢開導水路(橋下游)                             照片4:依勢開導水路(下游)

 

 

照片5:依勢開導水路(上游)                                                                 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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