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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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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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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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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筆:黃崇哲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別再濫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日前報載劉揆宣布興建蘇花替代道路,替花蓮人找一條安全回家的路,是行政院既定政策,然因興建蘇花替代道路尚未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引發環保團體抗議,最後行政院澄清說,興建蘇花替代道路仍要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一場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論戰似乎驟然引發,最後的結論竟然是,興建蘇花替代道路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決定。姑且不論「蘇花高」或「蘇花替」是否應該興建,但是這個結論,就筆者看來,卻是濫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造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所以有如此大權限的原因,主要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3條第1項規定:「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也就是說,如果行政院決定要興建蘇花替代道路,必須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設置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將蘇花替代道路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通過,行政院才得據以興建蘇花替代道路。可是這樣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決定政策的設計,等於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變成太上行政院,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並不承擔政策錯誤之責任,明顯不符責任政治之原理,也是對另一種專業人員(開發者或計畫擬定者)的不尊重。因此國外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均是將計畫案環境影響評估之結果,作為政策決定之參考,而政策之成敗仍由行政院負責及主導,此亦可見台灣實在過度擴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權限,應該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之規定予以刪除。

 

各環評委員的審查權限 應該是限制在其專業領域

或許有人認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否決權制度之設計,可彰顯我國尊重環境影響評估之專業,這種說法其實是不瞭解國內環境影響評估之實務運作。我國環境影響評估之實務運作上,常可見到諸如具空氣污染專業之委員其審查意見是關切計畫案中之水污染問題、水污染專長的委員之審查意見卻是針對景觀問題,何有所謂尊重專業?因此筆者多年前即倡議,既然環境影響評估是為借重環評委員之專業,應該建立環評委員之發言規則,也就是說各環評委員的審查權限,應該是限制在其專業領域,例如具空氣污染專長之委員,應該就整個開發案(如蘇花替代道路)對空氣污染之影響提出具體之建議,惟有如此,才是真正落實專業參與。

環境影響評估法自民國83年立法以來,對國內環境保護,不可否認,確有一定程度之貢獻。但是這近15年來,環境影響評估法賦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如此大之政策決定權,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是否真有發揮其節能減碳、甚至為環境保護把關之功能?恐怕也是為政者目前應該深刻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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