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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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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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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記者:許素梅

以東門溪為例~淺談用地花絮

 

洪照男技師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自951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125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計16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計八年,從此推動改善臺灣水患的巨輪因此展開。

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4條:「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解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1160億元(116,000,000,00090),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經費使用得在各該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15條:「依本條例編列之預算,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故自該條例公佈施行後,各地方機關便如火如荼展開計畫,以易淹水特別預算方式,解除多年來地方財政捉襟見肘之苦。

前言

東門溪 通水斷面不足 容易淤塞

本案東門溪護岸新建工程,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而興辦,工址位於恆春鎮,自網紗溪匯入東門溪口至東門溪出口(如圖所示),長約3,100m長期未整治,現況通水能力低於2年重現期洪峰流量,且部份跨河構造物,通水斷面不足容易淤塞,形成通水瓶頸,導致水位抬升溢流,每逢颱風豪雨,常因降雨渲洩不及,屢造成局部低窪地區之水患,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且礙於地方財政困難,苦於無法整治,自治理條例發佈後,各機關紛紛藉此作為疏困地方水患之萬靈丹,及做為爭取政績的護身符。

而工程所面臨之瓶頸,往往並非技術問題,而是先期用地取得情況是否順利。茲就本案工程概況,及先期土地用地徵收作業取得相關作業,分述如下: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計畫,係將工程治理剩餘土石方標售,故本工程分有工程標及土石標二部份,其中工程標(歲出部份)主要為:1.東門溪護岸新建,全長3,100m(左右岸計6,200m),河道通水斷面拓寬為100m2.橋樑工程二座。

另土石標部分(歲入部份),計需處理剩餘土石方約54萬立方米。工期估計約450天。

二、用地徵收作業

1.先發包後查估

一般興辦工程之前,依「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規定,需先辦理用地徵收相關作業,而本案於發包後方辦理相關徵收查估作業,則有別於一般土地徵收程序,主因乃是各機關擔心逐年編列之預算未能執行而遭收回,所以經由先行發包成立契約行為以發生權責關係,而這也成為將此政府預算恩澤地方的變通方式之一,相信窮鄉鎮想要一口氣整治整條溪,對地方財政恐是相當大之負擔。「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計八年,又逢97年總統大選及立委減半選舉,該條例所成之利益光環,早已成為各方角力的新戰場。

2、補償金作業

依中華民國92年9月5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220211430號令,頒布之經濟部水利事業工程用地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依該要點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工程用地徵收前,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先行提供施工;或於未領取徵收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前,出具配合施工切結書;或土地所有權人願意照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加成補償成數,辦理協議價購,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先行提供施工,且均未阻撓施工者,按每公頃120萬元計算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唯上述之配合施工獎勵金,係屬以經濟部所屬機關興辦,方有此獎勵金

東門溪案 無施工獎勵金

又本案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中第二條:「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各項工作,得委託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農田水利會執行」。其中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農田水利會,需辦理本條例治理工程用地之取得作業。東門溪段為地方轄管之溪段,故本案並無施工獎勵金。

依民國91年12月11日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又依該徵收條例第18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3、工程說明會

本案於開工後配合地方舉辦工程說明會,主要目地希望地方對工程能進一步了解,於會中亦可感受到政府興辦工程之箇中滋味,說明會記實,略述如下:

農民甲:請問為何我家的農地幾乎全部被徵收?請問為何對岸不用徵收?(想必該農民歷代以此農地維生。)

農民乙:請問用地補償金何時發放?能否告知或可快一點?先行使用同意書隨時都可以簽啦。(看來該農民可能早已轉業,或土地位在河道中無法耕作,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這下賺到了。)

農民丙:如真要經過我的農地那就不用作了。(這恐怕有待加強溝通)

農民丁:我家農地需要填土,請順道換土方便耕種。(三條線)

民代:有關專業部分完全由技術機關負責,本人以負責爭取經費造福地方為主,該工程經費近2億,能在本地造福,可說是百年難得一見,小弟個人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方才有此成果,請鄉親務必配合,拜託,拜託。

農民戊:我個人認為該設計河道應該再更寬一點。(令人啼笑皆非,若眾人皆如此,工程保證準時完工)

三、後語

台灣每年幾乎都會歷經水災、颱風的洗禮,每年水災損失超過一百億元;而中央編列預算治理水患及中央管之河川,然真正發生水災問題時,由於地方政府經費不足,大雨颱風來襲時,不管是中央或地方管理之河川,淹水就是淹水。

不論中央或地方管轄 河川治理須雙管齊下 始剋全功

河川之主、支流,雖有中央與地方轄管之分;然河川的主、支流,猶如人身之動脈與微血管之關係,當微血管阻塞不通亦會要命的,故有著共同體之屬性。因此,河川整體治理,中央與地方雙管齊下,此水患方有疏緩之日。這項計畫,包括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海堤三部分,在易淹水地區,透過滯洪、蓄洪、分洪及墊高基地等措施,達到五十至一百年的防洪標準,便可改善易淹水地區的淹水情形。而公共建設需要眾人共同護持,方有成就,相信公務人員執行工程業務,也不會特意偏袒一方辦理土地徵收,而用地徵收眾人大力配合是最需要的。

正如前工程說明會所述,一般大眾的心態,都不希望淹水,也希望能永除水患,以蔭後代子孫,但只要是不要徵收我家土地,亦能增加其周邊經濟價值那就更好。就因為民眾自私作祟,土地徵收作業,稍不留意,常會有檢舉信函來告發,在外界不了解實情、檢舉信函又信口開河胡扯,再加上媒體搶新聞的心態下,外界莫不以有色的眼光看事,致使承辦單位及人員承受不少壓力,只有承辦單位及人員能心安理得,不畏閒言閒語,才能靜待撥雲見日之時,而不致於先鞠躬盡瘁矣。

 

東門溪地理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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