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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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照登 有關本報第588期刊登周子劍技師所撰「為何技師執業要簽切結書?」乙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希望外界對其相關措施之目的有所瞭解,函請本報惠予刊載,工程會說明如下: 一、有鑑於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平日專注於工程事務,而疏於注意與其業務有關之法令,每當有不當或違法情事發生時,屢有專業人員表示係因不諳業務相關法令所致,故本會於95年3月即彙整摘錄相關法規提供各機關,由各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納入招標文件提供投標廠商,並規定廠商及其從業人員需填具相關切結書,以示對於相關法令已瞭解並願確實遵行,本會復於本(97)年2月4日依最新法令規定增修,再次重申,並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切結」之目的,是為了落實提醒及督促相關人員確實注意及遵守法令之效果 二、此項「切結」措施,係一體適用相關之工程專業人員,包括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等,並無偏頗之處,關於周技師文內稱「不可思議的,該函對於建築師擔任設計、監造時卻可以不必簽署切結書,••」乙節,與事實不符。誠如周技師所言,中華民國國民雖不因不知法令,而可免除相關責任,但如能讓相關廠商及其從業人員,瞭解相關法令,應可避免因不知法令而觸法之遺憾;而「切結」之目的,是為了落實提醒及督促相關人員確實注意及遵守法令之效果。企盼相關廠商及其從業人員能以良性角度配合此一措施,共同防杜違法情事發生,以建立社會對於公共工程之正面觀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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