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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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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記者:許素梅

剖析「中央機關在建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草案)」之邏輯性矛盾-大選已過,籲政府不應再被財團綁架

董榮進 技師 

200711月起,鋼鐵材料在國際生產原物料飆漲的帶動下,價格高漲。以鋼筋材料為例,11月份中拉強度鋼筋報價約18元/㎏,迄今已飆破30元/㎏大關,承攬公共工程為主之營造業受傷程度可謂不輕。2008年時值總統大選前夕,在營造公會走上街頭的吆要喝下,與顧及選票壓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少數以財團為首營造業代表做成妥協,擬定了一份「中央機關在建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草案)」(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但97322日後大選底定後,該草案因動用預算浩大,據悉未蒙行政院通過,亟待留給新政府決定。筆者茲就此為財團「量身定製」之妥協性產物,剖析其邏輯性矛盾,敬請業界及社會大眾公評。

承攬地方工程的中小型業者,只有自行承擔風險

首先,就處理原則之名稱論,該原則侷限於中央機關之採購案且需為在建工程方可適用,地方機關採購案不在規範範圍內,而第一點乃揭櫫採購案之適用範圍、對象及物價調整模式,即「機關辦理在建工程採購,實際竣工日期在9731日以後者(不包括97229日以前竣工之工程,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機關應同意就9611月至971231日期間依契約規定履約期限施作之工程,以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下列指數及項目,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基此規定,97229日以前申報竣工的工程案被排除在外,而實際竣工日僅一日之差的工程卻可回溯至9611日,追加更多的物調補貼款,試問其邏輯公平性何在?而工程會就物調方式,先前已頒布三種模式可供業者與機關協調擇一適用,且鋼鐵材料價格大幅飆漲,係自去年11月開始發動,其回溯時程動機,不禁啟人困惑,而承攬地方機關工程之中小型營造業者,不管物調門檻如何向下調整,始終拿不到物調款,但承攬中央工程之業者本來就可依合約規定領取物調款,卻可以越領越多,試問其公平性何在?政府迄今還在玩一國兩制的手法嗎?探究其本源,準第一點規定,承攬工期越久,金額越大且為在建之大型公共工程之業者可謂為最大受益者,而承攬中央工程之中型業者如申報竣工日期在31日之後,充其量算是禿子跟月亮走-沾光,那些承攬地方工程的中小型業者,只有自行承擔風險。據悉,依照第一點之物價調整模式,未來動用預算初估可能逾八十億元(尚未包括地方機關工程),目前工程會已正式行文各中央機關,確切金額仍在彙算中,這般處理原則的制度設計,令人不禁懷疑是否專為財團量身定製

要求把物調門檻改為零時,難道營造業者不應承擔任何漲價風險嗎

進一步言,大型工程的材料用量多,可議價空間大,且訂料供貨期長,難道物料都買在最高點?如果你們遇到機關內有真正行家,要求提示購料的合約及憑證方可辦理物調款時,屆時恐怕有人需倒貼!此外,當要求把物調門檻改為零時,難道營造業者不應承擔任何漲價風險嗎?是否也應顧及社會大眾對營造業的觀感。反之,如果有一天物價下跌,機關要求扣回時,是否考慮再去跟政府陳情?或再以走上街頭為由向政府要脅,而中小型業者下場可能更慘,該處理原則準用之發動權在於採購機關,物價飆漲時,地方政府無能為力!當物價下跌時,地方政府如冒然準用該處理原則,中小型業者屆時只得準用欲哭無淚權,熟知西漢淮南子寓言,「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塞翁得馬焉知非禍。」,當掌握公會資源的大老財團們,利用公會資源謀取自身權益,而高居95%比率之中小型營造業者權益卻當成與政府機關協商的貢品相贈時,試問你們安心嗎?當你們欲為要求「更多物調款」而走上街頭時,你們可曾想過每年繳納95%會費的中小型營造業小老弟,自92年迄今,仍被排除在物調對象外,回顧945月,全國中小型營造業者,宛如孤兒般自發性籌組鋼筋物調自救會,為無法獲得地方政府的物調補貼集體向工程會請願,請願未果,甚至自籌經費發動全國中小型營造業者四百餘人包圍工程會,而迄今這營造小老弟仍用自己的弱勢而微薄力量與地方政府周旋,現在有的已經倒閉了,有的等著工程會調解,有的調解不成等著仲裁,甚至還在法院訴訟中(很多敗訴慘賠自認倒楣)之小老弟相比,你們真是天之驕子啊!倘若營造大老們真願為中小型營造業者做點事,拜託!領著他們到拒絕物調的地方政府,走上街頭抗議或發動拒標該機關工程,筆者屆時肯定會感動得痛哭涕零。

預算編列給地方政府落實公平補貼原則,方為正道

再論處理原則第六點、第八點,位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高官們,既知礙於地方自治法規定,地方政府根本不買單,這些規定恍如海市蜃樓,與其玩弄一國兩制手法,熟知編列政府大把預算補貼財團,產生資金排擠效應,不如將這些預算編列給地方政府落實公平補貼原則,方為正道,這也是全國中小型營造業者對於新政府的施政期待。

語末,筆者要對民進黨政府做出沉重的建言,大選已過了,選民已做出選擇,看守期間展現gut’s,勿再為財團所綁架,或把燙手山芋丟給新政府,雖然台灣政局于520後逢第二次政黨輪替,施政延續性不容許有斷層,所有營造業同為中華民國納稅義務人,其對應於國家的權力義務關係,不容許因公司資本額大小或承攬工程機關中央地方之差別,而有所差別待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基此,謹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以下建言:

一、物價處理原則請正名為「因應九十七年營建物價變動處理原則」。

二、適用期間不應有回溯機制,請自9711日起算。

三、政策擬定宜從制度面考量公平性出發,勿再一國兩制,與其編列預算變相補貼財團,不如將預算補貼地方政府,確實要求按照工程會規定辦理物價調整,使該受惠者更廣泛更公平。

 

※參考法案

「中央機關在建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草案)」摘錄

一、機關辦理在建工程採購,實際竣工日期在9731日以後者(不包括97229日以前竣工之工程,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因營建物價劇烈變動,廠商要求依下列模式之一協議辦理工程款物價調整,其原契約未訂物價調整規定,或雖已訂但調整金額不及本處理原則者,機關應同意就9611月至971231日期間依契約規定履約期限施作之工程,以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下列指數及項目,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加列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且加列後不得再擇另一模式,並於計算物價調整款時避免重複計算。已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者,9811日起恢復為辦理契約變更前原契約所定物價調整規定。

(一)模式一

1.屬鋼筋者,依鋼筋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2.非屬鋼筋之其他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鋼筋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

(二)模式二

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超過1.25%部分辦理物調整。

二、機關於本處理原則修正發布後辦理招標之工程(含已招標尚未決標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訂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超過0%部分辦理物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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