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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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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95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又為工程物調上街頭

410日營造業5,000人走上街頭,為公共工程物調請命;最近一年,全球原物料飆漲,國內鋼筋一日三市,目前已達32,000/噸,其餘砂石、混凝土、土方、鋼材、金屬製品亦同聲喊漲,導致許多公共工程包商倒閉歇業;加以適逢總統選舉、政黨輪替之尷尬時期,主管機關決策不免多所顧慮遲疑,因而引起業界巨大的反彈與不滿,走上街頭訴諸民意。

其實台灣為島嶼之國,公共工程所需之原物料,本就大部份仰賴進口,在全球原物料日漸匱乏的趨勢下,『工程物調』已是陳年老問題,亟需從立法或制度面著手澈底解決,譬如在推動立法的「土木建設法」中,基於公共工程的特性,將物價調整問題明確納入法條中規範,明訂採購契約中應訂明物調條款,才是治本之道;否則,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雖可解燃眉之急,終屬治標罷了。

就營造業一般而言,承攬廠商所追求的管理費用與利潤,約佔契約總價的5%10%,特別是公共工程多以最低標招標採購,低度的市場進入門檻與高度的市場競爭,更使得廠商的獲利空間受到進一步的壓縮。因此當營建物價上漲,即使只有10%的變動,也足以侵蝕掉廠商在工程上的所有獲利。

實際上,依照經濟學的定義,企業家從事生產所需要的最低報酬額,稱為「正常利潤」;經濟學將其歸入包括工資、材料、利息等在內的「成本」概念。但現實上,國內從事公共工程的營造業者,不僅難有「超額利潤」,甚至在遭逢營建物價波動時,合約又未能於事前妥適風險分配的情況下,連屬於「成本」概念的「正常利潤」亦遭受侵奪。

但是,政府官員往往忽視上述經濟學的基本概念,認為在此非常時期,廠商應犧牲「正常利潤」,甚至對媒體作不實的誤導,造成社會大眾對營造業的負面印象。惟此種心態,無異是容認因交易成本過高而使廠商缺乏誘因,導致交易行為銳減(公共工程停擺);不然就是鼓勵廠商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從事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劣幣逐良幣、工程品質低落)。

目前,政府採購契約要項或工程契約範本中,雖規定有物價調整條款,但並非強制規定,政府採購契約中排除物調條款者,比比皆是;縱使訂有物調條款者,其計算方式亦非合理公平。甚至,在過去幾次的物價大幅波動時,工程會因而訂定物調原則,並明確指導機關「宜」在契約中納入物調條款,但承辦公務員仍然憚於外界質疑,而對工程會的函令真意,未能落實體現。

或許有人認為民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可以解決問題,但在風險管理上,凡是於事後才分配風險者,總是難逃時效低落與機關質疑採購程序正義的困局。而且,就「情事變更」的解釋,目前實務裁決仍寬嚴互見,因此該原則並非妥適解決風險分配的良方。

為了不再讓國內每每面臨物價飆漲風波,就得再上演前述倒閉歇業、停工、動員抗爭等虛耗社會成本的情境,我們呼籲520即將上任的『九萬兆』團隊,能正視國內工程物料缺乏物價飆漲的老問題,從立法上作根本解決之策;我們也支持即將上任的工程會范良銹主任委員的誓言:『最重要的一項任務就是全力協助推動愛台十二大建設;至於全國的公共工程問題,包括營建物料價格飆漲等,一定設法解決;公共工程合約要站在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上考量。』,但願舉國上下,一致共同努力承擔,讓美夢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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