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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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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90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技師擔任監造人應注意事項

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後,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技師公會推動修正建築法第13條,擬將刑法第193條之罰則明訂於建築法第13條內,希望導正以往建築物監造人不去駐場監造,徒以「重點監造」卸責。

民國91年,土木技師公會大力催生出「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証規則」,此後,大部份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都要由技師親自辦理。固然拓展了技師之執業空間,但也加重了簽證技師隨之而來的責任。

同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4項授權,訂定發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該辦法中第10條規定:「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加以近來因營建環境不景氣,營造廠或因資金周轉不靈,致所承包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不良,因此施工查核之成績被列為丙等者,時有所聞,導致其監造技師,常被工程主辦機關以『監造不實』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報請工程會予以懲戒。

其實,專業人員之所以無法盡職的承擔法定之監造責任,原因或許很多,但監造費用偏低應是潛在之重大因素。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等,均曾就此議題向工程會反應。所獲回應是工程會雖有同感,但提高費率必須得到主計單位的同意;但彙整統計以往工程招標的結果,發現技術服務類得標案件之費率,常遠低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之公告費率,因此提高費率之說,當然無法說服主計單位這一關,諸位專業技師們,只好啞巴吃黃連,獨吞『費用偏低』的苦果。

 然技服辦法對於施工監造之規定共有13款,其中如:「監督、查證廠商履約、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理工作」之規定,導致監造人必須負起工程品管的責任,而監造工作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依合約規定,應派遣足夠之專業合格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缺一不可。據工程會對施工查核的缺失統計發現,監造人員的能力不足以勝任監造工作,無法發現施工廠商之工程品質缺失,是其中之一類;另外,監造人承攬過多工程,以致分身乏術,無法兼顧,導致監造不實,亦是讓人詬病的要因。

總之,目前政府全面積極推動三級品管制度,對於監造人是否落實執行監造,列為重點查核項目。故技師擔任監造人時,宜謹慎小心的依照工程項目,逐一查核是否按圖施工,材料品質數量是否符合規範;對於承包廠商之督導,更要嚴謹務實,施工前認真查驗、施工後注意缺失改善,更不能疏於矯正預防;而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皆須符合需求;由於監造工作所需之人力物力,相當龐大,因此其服務收入理應有對等之報酬,才能永續經營,否則只為拿業務,低價搶標,『寅吃卯糧』,以案養案,不僅無法保持應有之服務水準,甚且監造不力,無法提升工程品質,終究非個人或國家之福。故企望我輩技師,在承攬監造業務時,應詳閱投標須知,仔細計算監造成本,以能善盡監造職責為依循,不要虧損承攬,『引鳩止渴』,以後公會才有理由要求政府合理提高費率,讓監造業務回歸正常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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