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 1.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1.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3.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 1. 採購法第52條 2. 採購法第56條 3.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4.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5.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6.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7.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
說 明 | 1. 依工程性質,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者,應將設計與施工分別辦理。 2. 已完成細部設計之工程,其施工標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 機關基於技術、品質、進度、廠商經驗、節省公帑之考量,爲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工程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者,得採異質最低標決標。 | 機關基於工程施工方法或技術之特殊性、政策需求之考量,以前二項決標方式無法滿足其需求者,得採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
作業方式 | 1.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1. 採分段開標,先開資格及規格標,再開及格廠商之價格標 2. 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與及格分數,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就招標文件所訂審查項目辦理評分 | 1. 先作廠商資格審查 2. 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