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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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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89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張錦峰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法規依據

1.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1.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3.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1.    採購法第52條

2.    採購法第56條

3.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4.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5.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6.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7.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1.    依工程性質,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者,應將設計與施工分別辦理。

2.    已完成細部設計之工程,其施工標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機關基於技術、品質、進度、廠商經驗、節省公帑之考量,爲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工程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者,得採異質最低標決標。

機關基於工程施工方法或技術之特殊性、政策需求之考量,以前二項決標方式無法滿足其需求者,得採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作業方式

1.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1.    採分段開標,先開資格及規格標,再開及格廠商之價格標

2.    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與及格分數,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就招標文件所訂審查項目辦理評分

1.    先作廠商資格審查

2.    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1.公路工程

2.鐵路工程

3.橋梁工程

4.隧道工程

5.捷運系統工程

6.機場工程

7.港灣工程

8.水庫工程

9.水力發電工程

10.自來水工程

11.河川整治工程

12.下水道工程

13.污水處理廠工程

14.焚化廠工程

15.掩埋場工程

16.土方資源場工程

17.山坡地開發

18.建築工程、裝修工程

19.工業區開發工程

20.油料設備工程

21.管線遷移工程

22.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左列參考工程類型中,具特殊性者,例如:

1.    公路橋梁、隧道工程

2.    捷運系統工程

3.    污水處理廠、抽水站工程

4.    醫院工程

5.    巨蛋、國際機場航廈及其他特殊建築工程

6.   水庫堰壩工程、水再生利用設施、海水淡化廠及相關水工構造物工程

7.   水力發電工程

8.   管線遷移工程

9.    其他符合異質採購認定標準之工程

前項案例以外,特殊之異質工程採購,因工程施工方法、技術之特殊性、具有時效且為核心目的之政策需求等因素,確有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者

註:資料來源工程會。採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得採異質最低標及異質最有利標決標,惟應注意統包作業須知第5點及第6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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