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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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於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技術服務之「工程測量」、「地形測量」等測繪業務應為土木技師之執業範圍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余 烈 陳海島 技師 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於96年3月21日制定公布實施,與土木技師現有業務息息相關的第35條原文摘錄於下: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測量技師及測量員資格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依測繪法第2條、第4條及第19條訂定「測繪業測量技師簽證規則(草案)」時,邀請土木技師公會,在余烈理事長的領導下參與(第1次未邀)、96年6月6日(第2次)、96年6月23日(第3次)、96年7月12日(第4次)及96年8月2日(第5次)會議,堅持明列土木技師為可辦理附屬工程之測量簽證業務技師並納入該簽證規則,已獲主管機關的同意。 但會後在臺灣省測量技師公會運作下推翻前述的共識,且在內政部(地政司)的支持下擬具另一對土木技師不利且不符合專業分工精神之方案送工程會,遂有97年1月17日由工程會召開「研商得辦理附屬於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技術服務之工程測量、地形測量等測繪業務之技師科別」之會議。土木技師公會與會代表有全聯會余烈理事長、臺北市公會施義芳理事長、高雄市公會陶惠國理事長、全聯會周子劍常務監事、臺北市公會陳海島理事、臺灣省公會梁詩桐常務理事及房樹貴主委。會議主席為工程會陳副主任委員柏森,首先詢問開業測量技師的人數及目前市場供需情形。並由工程會企劃處何育興科長說明該內政部提出之研擬方案。余烈理事長首先發言表示反對且強烈質疑該方案獨厚於測量技師之嫌,同時採礦工程技師公會及水保技師公會亦附合提出反對。經討論後,工程會強調該會為技師法中央主管機關,技師法第12條「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工程種類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且舉證土木技師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科目包括工程測量(平面測量與施工測量),於理論面及實務面工程測量為土木技師核心課目,且工程測量為土木技師傳統的業務之一。 依上述理由,工程會說明依技師法第12條歷年來所製訂的前例已有「建築物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本案為避免法令有競合之虞,遂於會議中提示如下並作為部份的會議結論。 1.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依測繪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並未排除由測量科以外科別之技師辦理。 2.單獨辦理之測繪業務成果,應依測繪法第41條所定之簽證規則實施簽證(簽證規則由內政部(地政司)會同工程會等機關定之)。至於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應用測量」包括工程測量、地形測量等,由工程會依技師法第12條規定會同內政部等機關,另行研訂「測繪業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綜言之,工程會此次處理的態度不冗不卑,且依技師法所賦予的權責負責的作為是值得讚賞的。 長久以來,始終未有明確的中央主管機關,製訂保障土木技師固有的執業範圍。他類科如建築師(建築法/營建署)、水保技師(水保法/農委會)、水利技師(水利法/水利署)、測量技師(國土測繪法/地政司)、景觀技師(景觀法推動中/營建署)、應用地質技師(地質法推動中/地調所),相繼由主管機關積極立法保障所屬技師的執業工作權,且不斷侵蝕瓜分土木技師的執業範圍,這是土木技師最大的隱憂,也是吾等土木技師積極努力推動土木法(土木建設法)的最大理由,願與全體土木技師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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