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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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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86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洪明瑞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建築物施工相關表格會議紀錄

﹝本報訊﹞內政部營建署於97年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召開「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物施工日誌」、「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及「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二)」5種表格修正會議。本會議由副署長蘇憲民主持,土木技師公會代表出席有:省公會理事長林永裕、市公會理事長施義芳、省公會常務理事王庭華、省公會常務監事呂震世、省公會理事梁詩桐、省公會理事張長海、省公會法益主委房樹貴、市公會理事陳海島及全聯會常務監事周子劍等。

各單位對於「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督察紀錄表」、「建築物施工日誌」、「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及「B14-2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二)」修正建議如下:

一、「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督察紀錄表」修正建議:

(一)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有關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修正建議包括第六點督察按圖施工、原第七點及第八點合併修正為第七點「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事項之登載」、原備註2填報時機修正為「依工程特性,必要時由專任工程人員填報之。」等,上開相關修正建議可詳本公會建議修正表格,請業務單位參酌。

二、「建築物施工日誌」修正建議:

(一)新竹市政府

有關施工日誌屬營造廠內部管理文件,似應由營造廠自行保存即可,且建築工程日期有的長達數年,施工日誌文件量相當多,若皆檢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其檔案量實在無法負荷,建議刪除本表檢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文字

(二)高雄市政府

有關施工日誌「契約工期」及「契約金額」二欄,涉私有建築物承造人與起造人債務問題,民眾反映可否不填寫?一定規模及金額以下免由建築師監造或營造廠承造建築物,是否適用3種表格填報?另儲存施工日誌檔案量問題,確實造成不便。

(三)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鑑於本表實務操作所需,本表第九點及第十點,由填表人(有可能是營造廠小姐、工地主任等)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決定營造廠技師是否須到場督查按圖施工及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似乎降低技師地位,本表既為建築物施工日誌,似應僅規範填表人事項即可,至有關專任工程人員依法應辦事項,應明列至「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爰此,建議刪除本表第九點及第十點,如要保留該二點,建議本表新增「本日是否須依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請建築師負責辦理監造」項目。

2.另有關本表第九點及第十點如已刪除,本表專任工程人員簽章欄應併同刪除。

3.至其他相關修正建議,可詳本公會建議修正表格,請業務單位參酌。

(四)台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

有關本表技術士簽章表格部份,建議合併至建築物施工日誌,且依營造業法施工日誌僅需由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簽章,建議無需技術士簽名蓋章,僅需填報技術士姓名及證號至施工日誌即可。

三、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一)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有關本表註6:「73年11月16日建築師法第18條修正理由,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並辦理其他約定監造事項,至於施工方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文字說明係屬修正理由,而非經總統令公佈具有效力之法律文字,置於本表似有不妥,建議刪除。

(二)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有鑑於921大地震後,工程人員權責不清,使得法院判決常有權重不一的現象,明示建築師法第18條修正理由,將可更明確其工程人員權責。爰此,仍建議保留。

四、「B14-2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二)」修正建議: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本表窒礙難行,建議予以廢除。

結論

案由一:「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督察紀錄表」、「建築物施工日誌」及「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3種表格,實施至今,業已半年,其填報內容及方式是否妥適乙案。

決議:

一、有關各與會代表對於表格所提修正建議,請業務單位納入修正表格之參考,俟表格修正後,再召開研商會議。

二、有關施工日誌填報方式,請各縣市政府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專任工程人員簽章時機,查本表註4:「施工日誌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定事項須專任工程人員到場時,專任工程人員應簽章負責。」施工日誌填報實機如符合註4情形者應併同專任工程人員簽章,而非專任工程人員須天天到場簽章。

(二)施工日誌儲存方式,隨資訊科技日益進步,如各縣市政府對於施工日誌並無足夠儲存空間,可考量請承造人以光碟儲存方式辦理。

(三)施工日誌於建築物施工申報勘驗時檢送或併同申請使用執照一併檢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存檔,可由各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本於職權決定。

(四)施工日誌檢送各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無審查之規定僅需錄案存檔。

案由二:本部91年12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10083712號令修訂之B14-2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及(二)與「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填報內容及方式是否應依實際作業所需,簡化填報作業,是否妥適乙案。

決議:本案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及(二),與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之填報內容多所重複,為簡化作業,得刪除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及(二),惟上開報告表(一)及(二)須併同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檢附,故其刪除時,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中須同時增列併同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檢附及其他建築工程勘驗申報之相關事宜,以茲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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