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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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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84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王壽延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失去專業的營建署-嚴重誤導耐震補強流程

周子劍 技師

前任建築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陳銀河(前任立委)在立委任期最後一個月內,於97年1月7日在立法院召開「建築物結構耐震補強工程涉及法規相關問題」會議紀錄,其中解釋法令以偏概全,諸多不實之處。

因既有建築物之結構耐震詳評、補強設計及監造,非屬建築法規範之範圍,有關辦理該業務之耐震詳評人、補強設計人及補強監造人,內政部營建署自民國九十三年即開始研擬之『既有建築物耐震詳評及補強促進條例』草案條文,至96年8月由國家地震中心已進行25次以上的討論會議,將另行規範既有建築物之結構耐震詳評人、補強設計人及監造人之資格,故建築物結構耐震補強設計及監造應交由開業建築師辦理之流程圖依法無據。

故陳銀河建築師召開會議提出之「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辦理流程」(如附表)中,於建築物耐震詳評不符合後即委託建築師進行補強設計及申請執照是強迫將絕大部份不須申請執照的補強設計誤導為必須交由建築師設計。

營建署明知建築物結構耐震補強設計並非建築師之專業,其檢附之流程圖是錯誤的表示,仍然於97年1月24日台營建署管字第0973040022號照轉97年1月7日之陳銀河建築師(前任立法委員)「建築物結構耐震補強工程涉及法規相關問題」會議紀錄至全國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單位,誤導建築物補強設計誤導為必須交由建築師設計。

建築師在結構專業工程之養成教育來看不若專業技師,故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師僅能辦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結構專業工程。全國各機關學校之建築物均屬供公眾使用,有關建築物結構耐震補強設計及監造依法應交由結構專業技師辦理,以保障公共安全。另建築師如踰越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屬於結構專業技師之業務,已觸犯技師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技師主管機關應主動依法追究其刑責。

營建署把依錯誤的結論轉發各級政府、公營事業單位,己失去其專業性,應即撥亂反正,發函各單位澄清,以免誤人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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